请选择 目标期刊

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 下载:89 浏览:494

劳东燕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0期

摘要:
基于融贯性的要求,界定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结合权力的支配类型与职权特性的演变,放在现代公法体系的框架下来进行。在家产制国家,职权具有人身性与财产性,职位作为私人财产而存在,受贿犯罪的不法本质在于官吏背叛了对支配者的人身忠诚关系。在现代国家,职权表现出去人身化与非财产性的特点,职位具有公共性,受贿犯罪的不法本质演变为违反不得利用公共职位谋取私利的义务,把公共职位当作私有财产来对待。基于此,受贿犯罪的法益应当是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其在不法构造上不以形成交易关系为必要。公职不可谋私利说与作为通说的廉洁性说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实质区别。公职不可谋私利说可以合理解决受贿犯罪的刑法解释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也符合刑事政策上的合目的性要求,能够妥当地将缺乏事先约定的事后受财与感情投资型受财纳入处罚范围。

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的类型化——来自司法判决的启发 下载:78 浏览:469

邓矜婷1,2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0期

摘要: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项下公开的一审判决书显示,实践中对下游犯罪、"明知"的把握缺乏明确标准,并且对帮助行为本身较为关注。网络空间中犯罪帮助行为应依其危害性和独立性进行分类,确立不同的入罪标准。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的促进作用程度与网络帮助行为的危害性、独立性直接相关,据此可将网络帮助行为分为三类: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有极大促进作用类;对下游犯罪实行行为有部分促进作用类;帮助下游犯罪前后期类。第一类对应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犯罪,第二类对应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犯罪,第三类对应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于第一类,可以独立评价帮助行为的危害性;对于第二类、第三类,仍要求对帮助下游犯罪应具备"明知"要素以及应查实下游犯罪的不法性。

电子数据在刑事证据体系中的定位与审查判断规则——基于网络假货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 下载:85 浏览:470

胡铭1,2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3期

摘要:
互联网时代,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中的重要性日益彰显。然而,在规则层面与审判实践层面,对电子数据的定位却呈现显著差异。通过对北大法意中国裁判文书库收录的2005-2015年网络假货犯罪案件裁判文书的分析发现,电子数据在刑事审判实践中存在定位泛化的问题,相关审查判断规则主要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展开,其关联性审查本质上也是真实性审查,其合法性审查亦主要是为了保障真实性。电子数据鉴定虽然被广泛适用,却未能发挥预期作用,而专家辅助人的引入尚处于初级阶段。为了准确定位电子数据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应在广义理解电子数据的基础上,在真实性与正当程序保障的价值权衡中,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需求的电子数据审查判断规则。

以罪名为讨论平台的反思与纠正 下载:34 浏览:295

丁胜明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5期

摘要:
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的现象,但是,由最高司法机关确定的罪名与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之间大多并非一一对应的关系,"多罪一名"是我国罪名体系的显著特征,以罪名作为问题讨论平台会带来诸多理论上难以妥善处理的问题。在刑法学研究中,应当严格区分罪名和犯罪这两个概念。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讨论刑法问题的基本平台只能是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分析刑法问题的基本单元是"一个犯罪构成"而不是"一个罪名"。罪数中的"罪"是指犯罪构成而不是罪名,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而非"同一罪名"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罪过是犯罪构成的罪过而非罪名的罪过。

秦及汉初逃亡犯罪的刑罚适用和处理程序 下载:14 浏览:178

张传玺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5期

摘要:
秦及汉初律令对逃亡犯罪的规定繁复而成体系。逃亡大体可分为一般逃亡和犯罪后逃亡二类。在刑罚适用上,一般逃亡的刑罚因逃亡者身份不同而各异,犯罪逃亡的刑罚是以本罪刑罚为基础,叠加亡罪刑罚后加以确定。在处理程序上,吏、民的一般逃亡不导致审判和追缉程序,刑徒或特别身份人逃亡的,区分亡罪刑罚轻重,分别适用审判并通缉的"论,命之"程序和审判并命令其出现、领受刑罚的"论,令出、会之"程序。犯罪逃亡的,以本罪刑罚为基准,分别适用"论,命之"和"论,令出、会之"程序,后一程序中未按规定领受刑罚的,以刑罚已执行时逃亡来论断其刑。在不同类型逃亡犯罪及司法程序的不同阶段自出的,有处以笞刑、本罪之刑减一等或本罪之刑叠加亡罪之刑后总减一等等不同减刑效果。

组织体刑事责任论及其应用 下载:55 浏览:272

黎宏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在我国刑法明文规定了单位犯罪及其处罚的情况下,再提倡单位犯罪否定论,意义不大。就单位犯罪研究而言,现在面临的重大问题是,如何在自然人刑法之下,合理认定刑法第30条、第31条所规定的单位犯罪及其处罚。单位是由人和物复杂结合而成的法律实体,具有自己独特的制度特征、文化气质和环境氛围,这些要素能够对单位中的自然人的思想和行为产生影响。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之下,单位犯罪的认定和处罚,首先应考虑单位组成人员在业务活动中实施的侵害法益行为或结果,其次必须甄别作为单位"手足"的自然人的行为是否体现单位意思。只有在单位组成人员的行为体现了单位意思时,才能处罚单位自身。在判断单位意思时,必须依据单位的结构、制度、宗旨,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决定乃至单位的政策等客观要素进行推定。在单位业务活动中出现违法结果时,应首先考虑成立自然人犯罪,之后再考虑成立单位犯罪。

城市高密度区域的犯罪吸引机制 下载:86 浏览:479

单勇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随着高密度区域的层见叠出,城市高密度发展引发犯罪高度聚集;城市高密度区域的犯罪吸引机制亟待揭示。对此,可以城市密度定义犯罪引力,围绕城市变量与犯罪密度展开相关性分析。在制图验证犯罪热点分布于城市高密度区域的基础上,以逐步回归、地理加权回归等方法筛选出影响犯罪发生、分布的城市变量,建立犯罪引力模型,揭示城市高密度区域对犯罪的空间吸引、附随吸引、综合吸引、对冲吸引等机制。犯罪吸引机制研究构成了城市犯罪学"芝加哥范式"的当代演进,实现了"犯罪场"理论微观与宏观视角的一体化,勾勒出城市犯罪学的知识谱系;并且,从"迂回治理"的治理技术革新、储备型刑事政策的理念更新、技术治理的模式翻新等多个方面,为犯罪预测、预警、预防提供了理论支持。

个人信息大数据与刑事正当程序的冲突及其调和 下载:86 浏览:471

裴炜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4期

摘要:
信息革命引发现代国家治理发生相应变革,这集中体现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互动上。在此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不仅针对信息本身,还应防止因个人信息被滥用而侵害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到刑事司法领域,以个人信息为基础的大数据在介入犯罪治理活动后,其具有的过程性和算法依赖性、以行为模式为前提假设的预测性、基于数据挖掘的新认知范式和数据碎片性等特性,引发犯罪治理思路和模式的相应转变,这尤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服务于刑事诉讼的数据收集、存留及共享义务的扩张,二是风险防控思维下犯罪治理活动启动时点的前移。个人信息大数据在助力犯罪风险评估从而优化刑事司法资源配置的同时,亦与刑事正当程序发生冲突,其中又以无罪推定原则、控辩平等原则和权力专属原则为甚。鉴于社会信息化的总体趋势,要调和这些冲突,需要以信息革命引发的"权力—权利"二元互动关系变革为出发点,寻求犯罪控制与保障人权两项刑事司法基本价值之间的新平衡点,并对具体的程序规则进行修正。

清律“家人共盗”的法思想源流 下载:86 浏览:477

谢晶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在儒家的治国平天下理想及方案中,教化是其重要部分。以《大清律例》为代表的传统律典因深受儒家之影响,也将这一理念容纳进来,并在有关"家人共盗"问题的律例中集中展现,在赋予尊长对卑幼的专制之权时,亦给他们附加教化之责——"养不教,父之过"的"连坐"责任。在儒家看来,推行教化的理想方式是礼乐(而非刑政)。礼乐源自人心、顺应人性,能在较大程度上发挥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秩序的效用。历代王朝在将这一理念转化为法律制度并运用于实践之中时,片面强调百姓中家长的责任,忽略"为民父母"的统治者所应同样负有的(甚至更大的)责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君主推诿自身责任的心理。

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 下载:86 浏览:492

张明楷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期

摘要:
刑法第388条、第388条之一将"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规定为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要素,所以,认为斡旋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包括职务行为的公正性,具有明显的合理性。但是,不能据此认为,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也是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换言之,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不是所有受贿犯罪共同的保护法益。在刑法分则规定了不同类型受贿犯罪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宪法的规定、刑法条文表述的构成要件内容以及受贿犯罪与相关犯罪的关系,分别阐释普通受贿、斡旋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是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加重的普通受贿的保护法益则可能还包括职务行为的公正性;斡旋受贿的保护法益是被斡旋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所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不可收买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保护法益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公正性,以及国民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不可收买性的信赖。

网络犯罪的内涵和手段初探 下载:51 浏览:354

王野光 李东 《中国新闻传播》 2019年8期

摘要:
信息化的高速发展,使得互联网深入经济社会的各个领域。网络信息的特定价值对犯罪分子有着强大的诱惑,且网络犯罪的高科技性和隐秘性给侦破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因此熟悉并掌握网络犯罪手段,针对性地研究网络安全技术,是有效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的现实需要。本文从网络犯罪的内涵入手,总结了网络犯罪的技术手段,为采取科学高效的防控策略提供借鉴。

近代早期英国治安法官与犯罪问题的治理 下载:012 浏览:151

初庆东 《历史教学研究》 2020年11期

摘要:
英国在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面临严重的犯罪问题。乡绅出身的治安法官成为近代早期英国治理犯罪问题的中坚力量,而作为制度的治安法官则体现了近代早期英国治理犯罪问题的制度创新。治安法官灵活运用调解、仲裁、具结担保、囚禁入狱等简易判决方式,并通过影响陪审团的司法裁决,在综合考虑法、理、情的基础上展开犯罪治理。治安法官的犯罪治理具有个体性、灵活性与合作性的特点,形塑了英国从中央到地方广泛合作的司法治理模式,从而有效凝聚社会力量,维护社会秩序,为英国社会稳定转型提供保障。

美国“仇恨犯罪”研究刍议 下载:214 浏览:271

王春来 《历史教学研究》 2019年12期

摘要:
20世纪80年代以来,"仇恨犯罪"作为一个全球性现象、世界性难题和社会问题而引起包括美国在内的国际社会广泛关注。"仇恨犯罪"虽然只是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才出现的法律新术语,但作为历史现象在美国却有着悠久的历史。当代美国社会仇恨诱发的暴力行径有着深刻的历史根源。

战争下的失序:抗战大后方城市民众犯罪问题初探——以成都、重庆为中心的考察 下载:72 浏览:359

朱海嘉 《历史教学研究》 2018年7期

摘要:
抗战时期大后方城市中不断衍生各种形式的犯罪问题,从诱因上看,这与后方人口的激增超出城市的资源承载力,战时后方经济环境恶化、物资供应不足、社会民生凋敝等因素有密切关系,也与大后方较为封闭的自然环境下社会秩序失范,社会风俗败坏、道德沦丧等因素有关。从城市民众犯罪行为的表征看,罪名综合多样,涉及的犯罪群体也颇为广泛。当局对犯罪刑罚(防控)方式上运用了近代司法理念,但在非常时期下更为突出对罪犯严厉惩治的特征。这一时期的犯罪问题也更具有复杂性与特殊性。

人工智能的刑事风险及刑法应对 下载:71 浏览:448

陈文1 姜督2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1期

摘要:
弱人工智能技术尚未摆脱其工具化的实践属性,有关人工智能风险的刑法学论证应充分考量研究的现实语境。在此技术有待推广的背景下,亟需正确评估人工智能技术认知风险与应用风险,理清智能风险与刑事规范博弈的内在法治路径,为有关人工智能之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提供路径支持。对此,人工智能刑事风险的应对研究应以明确的问题与合理的目标为导向,以刑法释义学为基本方法,实现技术价值向法律价值的回归,为涉及人工智能刑事责任的准确落位提供理论依据与规范支撑。

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下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新探索——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为例 下载:58 浏览:354

熊琼1,2 章瑛3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12期

摘要:
受历史、政治等因素影响,两岸刑事司法互助进展一直较为缓慢。近年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借助网络化、科技化手段已从我国台湾向祖国大陆蔓延,这对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为例,探究其中的主要问题,诠释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特征,探索两岸刑事司法互助的新模式,以切实保护两岸民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两岸互利共赢。

马克思主义利益论视阈下腐败犯罪的生成原因与预防 下载:62 浏览:365

陈梅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8期

摘要:
腐败犯罪一直是中国刑事法治严厉打击的对象,近年来审理的腐败犯罪案件中,突破了简单的权钱交易,利益输送成了新的腐败犯罪形式,其社会危害性很大,但性质较为模糊,形式十分隐蔽,这对传统的腐败治理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从马克思主义利益论的角度来看,物质生活资料是一个历史范畴,是人的实践活动的结果,在人与物的关系表象下实质是人与人的关系。治理腐败犯罪,尤其是新型的利益输送型腐败犯罪,必须从本源的利益属性、资本与权力的关系、人与人的利益关系上探寻腐败犯罪生成的原因,从制度上防止利益冲突,切断利益输送链条。

对中止犯中“自动性”的再追问 下载:30 浏览:269

陆诗忠 《法学学报》 2019年7期

摘要:
新近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界在"自动性"研究上,取得了一些新的认识。但这些认识都是对德日刑法理论中的"规范判断说"的借鉴,存在不少值得商榷之处。相比较而言,"主观说"在认定"自动性"的基本方向上是可取的,它符合刑法文本意义。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主观说"不存在任何问题。比如,对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而停止犯罪的情形,"主观说"认为不影响"自动性"的成立,如此理解并不符合对中止犯减免处罚的根据。

论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的司法认定路径——以2019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切入 下载:56 浏览:346

商浩文 《法学学报》 2020年8期

摘要:
2019年"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对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犯罪进行了规定,但是相关司法适用问题仍需明确。在刑法教义学上,"利用信息优势连续买卖"属于交易性操纵行为,"利用信息优势操纵"属于信息型操纵行为,二者对应的是《刑法》第182条规定的"连续交易操纵"之叙明条款以及"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兜底条款。司法适用时要考虑行为人究竟是利用信息优势通过连续买卖影响证券交易价量,还是以信息为手段影响行为人决策,来判定相关行为的刑法规范适用;信息型操纵证券市场中"信息优势"判断重点应在于对"利用"信息优势做出判断。实践中,行为人主要是通过虚假的热点题材等利好信息进行误导、对真实信息的发布节奏进行控制、对信息的发布内容进行控制这三种方式对信息优势进行不当利用;行为人操纵之主观故意可通过操纵行为、市场环境等客观证据进行刑事推定。

二元的形式单一正犯体系之提倡——犯罪参与体系问题二元论研究的新思考 下载:57 浏览:297

黄明儒 《法学学报》 2019年6期

摘要:
单一制内部存在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和功能的单一正犯体系两种具体类型,二者虽均属单一制,但在定罪阶段是否要对犯罪参与人进行形式上划分的问题上存在争论。从我国《刑法》第25条的规定和处理共同犯罪的刑事司法实践来看,形式的单一正犯体系更符合我国国情。在多人共同参与犯罪的场合,为了继续维持刑法分则条文在确定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行为时的标准作用,刑法总则对其进行了修正,这种修正不仅符合了著名的"犯罪参与二重性理论"、维持了刑法分则条文内涵的确定性和立法模式的稳定性,也使得兼顾刑法总则与分则不同意蕴的"二元的形式单一正犯体系"概念的提出具有合理性,这是对犯罪参与体系问题进行二元论研究的一种新思路。
在线客服::点击联系客服
联系电话::400-188-5008
客服邮箱::service@ccnpub.com
投诉举报::feedback@ccnpub.com
人工客服

工作时间(9:00-18:00)
官方公众号

科技成果·全球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