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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经济下民事新权利的构建:数据资源权 下载:57 浏览:443

李牧翰1,2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12期

摘要:
数据资源的诞生丰富了信息科技时代的生产资料类型,其已经成为数字经济时代下的新型社会供给。传统私权保护继续适用于数据资源财产无法走出主体不明、归责混乱、保护不当的窠臼,应以数据资源权的专门保护模式赋能现代数据资源的法律治理。对数据资源的保护应当明晰数据资源权的内涵、权能种类及内容,并确立数据资源权的保护路径:将个人信息数据作为公共物品对待,以保障数据资源的效率性及价值性;对数据资源的侵权应按照非法侵入数据资源库、破坏或窃取数据资源内容以及非法获得进入数据资源库的资格进行类型化认定。

现代爱国主义的权力阈值与权利旨趣 下载:306 浏览:358

黄璇 《哲学研究进展》 2019年12期

摘要:
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现代爱国主义的本质是一种政治诉求,需要将其置于以权力-权利为脉络的政治哲学论域中加以界定和阐释,以获得必要的现实感与规范性。在权力的逻辑中,当爱国主义蕴含着对现代国家及其政治权力体系的认同与忠诚时,"对祖国的爱"能转化为强大的行动力,爱国主义也成为捍卫政治权力的重要工具。此时,需要廓清爱国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边界及其指向的政治权力的边界。这是爱国主义的权力阈值。在权利的逻辑中,爱国在广义上是公民表达政治诉求的重要权利。将这一权利旨趣确立为界定与规范现代爱国主义的核心机制,既对由权力话语单边塑造的爱国主义有所矫正,也为探寻现代爱国主义理论中政治权力的边界、以及厘清权力-权利之间的界限提供了一种指引。

财产权批判与正义——马克思对黑格尔正义观的批判与超越 下载:44 浏览:428

高广旭 《哲学研究进展》 2019年10期

摘要:
财产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是现代性法权正义的核心内涵。黑格尔的思辨法哲学不仅剖析了财产权的形而上学基础,而且以"生命的权利"和"贱民的反抗"向财产权的合法性发起挑战。黑格尔的挑战揭示了法权正义的内在缺陷,构建了批判和超越法权正义的国家哲学进路。马克思以财产权批判切入法权正义批判的理论视角受到黑格尔的影响,但在批判重心上实现了从"权利"到"资本"的转换。通过把财产权批判诉诸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批判,马克思得以透过政治经济学批判剖析法权正义的社会存在基础,开启了在资本批判中批判和超越法权正义的逻辑进路。

互联网疑难案件中数据权利保护的风险决策树模型 下载:24 浏览:437

许娟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9年9期

摘要:
互联网疑难案件的风险决策树模型是在不同场景下的数据权利结构变迁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每一次权利的规范选择也是一次权利的风险过滤。随着技术发展,无论是同意权的行使,数据控制权的隐私边界,数据垄断的认定,数据泄露的风险安全规制,还是关联公司数据利用的风险责任认定,都需要以博弈的决策树将权利保护模型化。从新浪诉脉脉案与领英诉hi Q案的对比可知:以自由优先、反向禁止抗辩、过程平衡选择和司法保守选择等相关的议题进行权利的规范选择。法院应当根据互联网市场发育的阶段性特征,围绕数据经营自由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博弈,设立"私法自我设权被高权行为禁止""允诺禁反言""禁止瓶颈设置"等公权原则,减少数据权利保护的行为选择风险。

同中有异:陈淳对朱熹思想的继承与发明 下载:52 浏览:494

曾振宇 《哲学研究进展》 2019年2期

摘要:
陈淳师事朱子二十余载,但并非一味墨守师说,而是有着自己深沉的思考和独到的发明。在理气关系上,朱子晚年主张"理在气先",陈淳则强调"理不外乎气"、理气合一;在天理与四德、五常关系上,朱子提出"仁包四德",陈淳则别出心裁地论证"五常一体"、五常互包。值得注意的是,在证明仁是"天理自然流行"的基础上,朱子和陈淳又异口同声论证仁属于人的"自然权利"。仁是天理"自然本有之理",内在先验自足。自然权利属于自由思想范畴,由此可以发掘与梳理宋明理学内在的自由思想资源。

填海造地权:一个民法典物权编应当新增的用益物权 下载:53 浏览:336

唐俐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10期

摘要:
目前中国将填海造地作为海域使用权的一种类型纳入用益物权的范畴,将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定位为海域使用权,其母权定位为海域所有权,在理论上存在瑕疵,在实践上产生"换证难"等问题。填海造地的本质是将海域资源转变为土地资源,涉及广泛的公私利益和国家的多重身份。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的权能应当涵盖填海造地的各阶段内容,应创设填海造地权作为填海造地的基础权利及填海造地物权制度重构的基石,填海造地权在权利来源、权利内容、权利客体等方面都具有复合性,宜将其在未来的《民法典物权编》中确立为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并通过明确填海造地权的设立、内容、权利的转让与消灭等制度重构中国的填海造地物权制度。

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制路径——以民法典物权编编纂为线索 下载:56 浏览:339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19年3期

摘要:
在当前立法研究和改革实践中,"落实集体所有权"未如同"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一样受到重视。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新时期,针对"两权分离"制度的弊端,将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有利于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有助于促进适度规模经营,有益于实现农民财产权利。在现行农村土地法律制度中,落实集体土地所有权面临着权利性质错位、主体制度残缺和权利内容贫乏等现实困境。民法典物权编编纂应针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缺陷致力于彰显其私权品格,健全其主体制度,并充实其权利内容。

诉讼时效根据的逻辑体系 下载:62 浏览:400

霍海红 《法学学报》 2020年10期

摘要:
我国理论界将诉讼时效根据总体上归于督促权利人、维护秩序、保护义务人三个平行方面,这种列举式描述虽然全面,但存在两个困境,一是无法说明各根据间的逻辑关系,二是无法统一解释诉讼时效的基本规则及其实践。因此,对诉讼时效根据作"中心—外围"式的逻辑重构势在必行。以保护义务人为中心构建诉讼时效根据体系,既可有效解释义务人得利的直接后果和抗辩权发生的理论学说,又可解释禁止法官依职权援用时效、时效中止和中断、诚信原则排除时效适用等基本规则,这些都是以督促权利人或维护秩序为中心无法予以直接解释或圆满解释的。在诉讼时效根据的层次化新体系中,保护义务人是中心或原点,督促权利人和维护秩序是外围或延伸。

城市权利的法理意蕴 下载:47 浏览:388

胡杰 《法学学报》 2020年7期

摘要:
城市因人民而生,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构成并确立城市存在的基础范畴,人民的城市权利则构成了城市存在的核心价值。建设改造自己和自己城市的自由是最宝贵的权利,也是迄今为止被我们忽视最多的一项权利。城市化进程中折射出的问题是公民与市民之间关于利益的多元性以及主体的多样性之间的平衡与断裂。城市权利的话语构造了城市理论以及人的尊严理论的关联耦合。法治建设的核心推动力及主战场是且只能是城市。只有在城市空间中,利益的表达、权利的聚合、自由的汇总以及社会的多元才有可能得到最大限度的彰显,权利的种类和内容才有可能渐次得到更新与发展,法治的理论与实践也才有可能真正实现从文本到行动、从理念到现实的有机协调。认真对待城市权利将成为我们构筑城乡区域均衡发展、实现人的自由的全面发展以及法治发展三位一体建设的重要战略支点。

欧亚经济联盟财政政策影响及其收益 下载:55 浏览:451

孙钰 贾亚男 《现代经济研究进展》 2018年10期

摘要:
财政是推进欧亚经济联盟一体化发展的手段之一。实行何种财政政策既取决于欧亚经济联盟的一体化深度又取决于其他因素。欧亚经济联盟财政政策通过对成员国的财政权利和义务影响实施。通过分析欧亚经济联盟财政政策对成员国权利和义务的影响可以发现,各成员国的收益取决于多种因素,在各方面的收益差异很大。

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对子公司投资的会计处理方法之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 下载:77 浏览:490

谢德仁1 张梅2 《会计研究杂志》 2020年6期

摘要:
由于我国现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规定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中采用成本法核算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以下简称为对子公司投资),这割裂了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与合并财务报表的本原逻辑关联,削弱了两者间的互补性,且导致母公司股东基于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来厘定分红权利虽然符合《公司法》却很不合理,而基于合并财务报表来厘定分红权利虽更为合理但和《公司法》存在明显冲突。我们对该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了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之中采用权益法来核算其对子公司投资的逻辑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并建议修订我国现行《长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在母公司个别财务报表之中由成本法改为采用权益法来核算其对子公司投资。

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基础与合理界分 下载:68 浏览:523

刘长兴 《法学学报》 2018年12期

摘要: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正成为污染治理模式创新发展的一个新方向,其专业化、集约化优势可减少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助力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但是其顺利推进还倚赖法律制度的支撑特别是法律责任的明晰化,需要适当的合同安排并对现行制度进行立法完善或进行适应性解释。一方面,污染治理第三方主体与作为委托方的排污者或政府之间的法律责任划分应当明确,即以委托转移的污染治理责任明晰化为基础,根据责权利相统一原则,在法律框架内通过合同约定来合理安排第三方的污染治理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衔接委托人的义务并与委托方的法律责任明确界分。另一方面,第三方主体作为特殊的"排污者",在政府环境管理中还应当承担相对独立的法律责任,以委托合同的约定为前提可以由政府直接追究其违法排污的法律责任,进而与排污者的法律责任在合理界分的基础上相互衔接。

论国家政策的矛盾及其规制 下载:38 浏览:317

彭中礼 《法学学报》 2018年12期

摘要:
国家政策是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一个重要法律概念。国家政策的制定主体是国家机关,它具有体现行政权力的张性、反应特定的政治意图和具有规范效力上的灵活性等基本特征,主要表现形式有意见、通知和决定等。通过对国家政策表现形式的仔细观察和研究,其结构可以概括为"事项+目标+处理"。基于法治原理,强调国家政策应当追求规范国家机关行为、形塑具体社会价值和促进积极权利实现。国家政策具有内在矛盾性,要确定其法律地位,需要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

基于学生权利的高校学业评价实践研究 下载:46 浏览:460

梅雨晴 沈月琴 《中国教育研究》 2020年8期

摘要:
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是科学规范教育评价的重要前提,也是追求教育公平的重要内容,公平公正的学业评价是维护学生权利的核心和基础。文章分析了高校学生学业评价的现实诉求和本质特性,梳理了基于学生权利的学业评价的法律法规演进和实践困惑,进而提出了扩大学生学业选择范围、学生适度参与学业评价、探索毕业学位分级制度和明晰学业评价救济体系等对策措施。

从儿童权利视角看我国学前教育发展 下载:58 浏览:519

黄振威 《中国教育探索》 2019年5期

摘要:
"就近入园,入优质园,入便宜园",充分保障每一位学龄前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是中国学前教育发展的方向与目标。受种种因素影响,中国学前教育在发展中还存在着发展不均衡、困境儿童权利保障不充分、盲目发展和法律体系不健全等问题。儿童是教育的出发点,符合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学前教育才是好教育。我们应该从"儿童权利"的视角审视学前教育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加大资金投入,建立完善的管理与监督体制,建立法律保障与惩戒机制,建立相应的人才培养机制,才能办好人民满意的学前教育,保障每一位儿童的受教育权利。

基于法律保留原则的高校校规制定权限研究 下载:94 浏览:509

黄厚明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 2018年6期

摘要:
高校校规制定权限问题主要涉及如何在学术自由权利保障、学生权利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保障之间实现合理平衡。虽然高校校规制定权来源于作为宪法基本权利的学术自由权利,但是学生权利保障以及最低要求的学术水准和教育质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保障,都要求高校自主办学领域必须适用法律保留原则,高校校规制定权由此受到一定的限制。

论大学生权利的法律保护 下载:71 浏览:394

柳阳 吕辉 黄楚云 《课程教育研究》 2020年11期

摘要:
高校学生在权利方面的保护作为让教育实现法治的重点课题,法律至高无上的理念需要学校在开展管理工作的时候充分保障高校学生的权利。当前,大学生权利受侵害的主要突出表现是受教育权的侵犯、人格权的侵犯、财产权的侵犯等,因此,需要通过加强法律权力意识、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和建立大学生权力救济制度等途径得到切实保护大学生的合法权力。

权利维度下老年人社会参与的法律保障 下载:52 浏览:410

汪地彻 《老龄研究进展》 2020年6期

摘要:
从权利维度分析,社会参与是老年人的一项基本人权,具有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双重权利属性,是一个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我国老年人社会参与的规范渊源主要体现在政策和法律两个层面,且法律并未对老年人社会参与做出直接规定,只是有一些关联性规定。今后的立法重点应集中在五个方面:制定反老年歧视的专项法律,为老年人社会参与提供法律保障;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等宪法性法律,保障老年人的政治参与权;完善劳动法规,保障老年人的经济参与权;完善志愿服务法规体系,保障老年人的公益参与权;建立健全有关老年协会的法律法规,保障老年人的组织参与权。

老年人权利国际法保护研究述评 下载:79 浏览:434

黄振威 《老龄研究进展》 2019年2期

摘要:
老年人作为国际法保护中的特定群体,其权利的实现面临着特殊的困难与障碍。在老年人权利国际法保护方面,联合国、区域性人权组织以及非政府组织进行了大量的实践与探索。通过对研究热点的综述可以发现,学界关于老年人权利国际法保护的研究呈现出研究内容多元化、研究方法多样化、学科融合突出、相对侧重实践性等特征。

论海洋法中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之“持续行使管辖权”的涵义 下载:50 浏览:394

冯寿波 《中国海洋学报》 2021年5期

摘要:
"持续行使管辖权"是海洋法中历史性权利构成要件之一,直接关系着历史性权利确立与否,然而,对于持续期间长度与频度问题,尚存在较大分歧。历史性权利行使的有效性包括管辖权行使的持续期间和强度等。历史性权利行使的"持续性"长度应足以便于其他国家知晓该权利主张。尽管尚无确定的期间长度,但一般认为该期间应足够长或相当长。在较长期间内持续行使国家权力或管辖权是该国对海域或陆地有效行使管辖权的具体体现。没有必要规定确切的时间长度以确立历史性所有权所必须依据的惯例。基于历史性权利自身的特点与性质,其构成要件中的管辖权持续行使的长度与频度应依个案情况确定,难以作出统一规定,相关"惯例"的确立可意味着历史性权利的形成与确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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