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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缔结行为的效力瑕疵——兼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的相关规定 下载:78 浏览:484

李昊1 王文娜2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8期

摘要:
婚姻缔结行为指的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旨在通过缔结婚姻的意思表示取得结婚法律效果的法律行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缔结行为的调整应与民法总则规定的法律行为体系相协调。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确立了婚姻无效和婚姻可撤销的二元效力瑕疵体系,这不同于德国民法典创设的面向未来无效的婚姻可废止制度。从具体的效力瑕疵事由来看,"二审稿"以封闭性规范明确了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以开放模式规定了导致婚姻可撤销的事由,但仍存在与民法总则进一步协调的空间。在导致婚姻无效的事由方面,应删除"二审稿"第828条第4项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增加通谋虚伪"假结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规定。在导致婚姻可撤销的事由方面,民法总则有关欺诈、胁迫的规定可适用于婚姻缔结行为,应删除"二审稿"第829条和第830条的重复性规定,而民法总则规定的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不构成婚姻可撤销事由,需要在婚姻家庭编中明确规定其不予适用。婚姻家庭编还需明确存在形式瑕疵的婚姻亦为可撤销婚姻。

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规则研究 下载:68 浏览:332

聂友伦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5期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规范未对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明确,使得法秩序变迁下刑事程序的新旧流转出现了规范适用疑难。对此,学界通常认为应当适用程序从新原则,但相关理解与界说存在问题。在规范论上,基于法律即行适用与法不溯及既往,可以推导出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适用行为时法原则。对于尚未终结的诉讼,因新程序与旧事实可能无法相容,适用行为时法难免对旧事实造成影响,但这只是不真正溯及,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立法论上,除应明确行为时法原则外,由于法律的不真正溯及仍可能实质损害法不溯及既往背后的法安定性及信赖保护原则,立法者宜通过信赖利益保护理论,预先识别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继而选择适当的立法方案将此类例外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

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 下载:43 浏览:265

徐银波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决议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无法完全适用民法总则第157条关于法律行为无效之后果规定。民法总则第85条、第94条以及"公司法解释四"第6条设定的善意相对人保护规则,过于简单和武断,需区分决议主体、决议内容、瑕疵事由而类型化地认定法人依瑕疵决议所为行为之效力。在法人内部,瑕疵决议溯及无效,但需依裁量驳回制度认定后续决议之效力,并适用法律行为相对无效理念保护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为,决议无效导致行为违法,应依民法总则第153条认定行为效力。决议不成立或被撤销,则仅在法律设有强制决议规则之前提下方才导致行为欠缺法定要件,从而影响外部行为效力。因不同强制决议规则所欲保护的成员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区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交易行为与组织行为,认定此种情形下外部行为之效力。有别于交易行为的相对性、独立性,组织行为具有涉他性、持续性之特征,需设立特别的公司组织行为效力诉讼规则,方可解决这一组织法问题。

《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衔接困境与突围——从调解协议效力的冲突切入 下载:58 浏览:424

赵泽慧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4期

摘要:
我国调解体系的一元化使得商事调解制度只能依附于人民调解而存在,故此国内商事调解协议与人民调解协议一样,并不具有执行力和终局力,这与我国已经签署的《新加坡调解公约》的要求存在本质冲突。制度冲突所带来的适用的"两难困境"将成为我国履行公约义务的严重阻碍,但我国在"法化"不足的背景下尚不具备条件对国内调解协议与国际和解协议一视同仁。因此可以在调解/和解协议的执行问题上按照国内和国际区分,对国内调解协议仍以司法确认制度赋予其执行力,对国际商事和解协议以直接执行机制辅之以执行审查制度,并明确审查范围及其构建方向,以期在制度衔接困境下寻求突围路径。

第三人参加诉讼告知制度研究——以我国《民诉法解释》第81条和第327条的规定为切入点 下载:63 浏览:419

王合静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6期

摘要:
诉讼告知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重要途径。诉讼告知制度对第三人参加诉讼具有纠纷一次性解决、诉讼告知主体权益的维护、第三人程序配置利益的优化等重要功效。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告知制度关涉到诉讼告知的主体、告知的程序、告知的效力等规范。在我国第三人参加诉讼语境中,提出应赋予当事人诉讼告知之权利,限定法院诉讼通知之权限,增设诉讼告知程序之规范,并对当事人在第三人参加诉讼告知中设定救济之权利。

判决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产生的效力——既判力扩张及“反射效”在我国判决效力体系中的地位 下载:63 浏览:486

陈晓彤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长期以来,我国民事诉讼法学关于判决效力的研究主要围绕既判力展开,既判力的主观相对性原则也已逐渐得到确认,然而对相对性原则始终造成冲击的既判力主观扩张的范围问题,始终未能在我国实体法的基础上、以司法实践中真正存在的中国问题为导向得到彻底的解决,在学说上也存在"反射效"这样还未得到清晰界定的概念。主流观点坚持认为既判力只是一种程序性效力,然而,它事实上会对实体法律关系产生影响,且由于某些实体法规范的存在,判决会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产生效力。通过对比较法资料如德国与日本既判力扩张的范围、以及理论中主张的"反射效"概念进行对比分析,并对我国涉及判决对第三人效力的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可将判决对第三人发生的效力分为既判力扩张与判决对实体牵连关系第三人效力这两种类型,后者对于解决中国问题与中国困境具有更直接的意义,因此着重对后者涉及的规范和司法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探讨,以便确定其应有的效力内容及范围。对这后一种效力不妨使用"反射效"这一概念来表述,但有必要对日本学者提出的反射效理论进行分析和改造,结合我国实体法规范和实践的需要确定其在判决效力体系中的地位。

论民事上诉审诉讼外和解协议的效力 下载:60 浏览:406

熊婕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我国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加之任何诉讼阶段皆允许当事人因达成和解而撤诉的制度安排为诉外和解协议与一审判决的并存提供了可能。这种并存局面本身并不会阻碍当事人权利的实现,而是经过了审判阶段的潜伏期后,到了执行阶段才会将矛盾凸显出来。2011年最高院通过"吴梅案"确立了"一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指导性规则,意图终结这种"无规则"状态。可惜的是,这种延续了执行和解的解决思路,并没有考虑诉讼外和解与执行和解的区别,也忽略了二审中因达成诉外和解协议对促成一审判决生效的特殊作用力。实际上,对守约人的救济方式因和解协议改变了一审判决的权利义务范围而实际上变得难以简单划一。在改变"吴梅案"某些具体事实之后,该裁判规则的正当性与妥当性也会随之动摇。一刀切地恢复执行一审判决并非总是对守约人"周全"的保护,反而弄巧成拙会为失信人创造获利机会,滋生投机空间。简单来说,在债权人与债务人的这场攻防交战中,没有给债务人配之以盾,而恢复执行也并非总是债权人理想之矛。

管辖协议与仲裁协议实质效力判断研究 下载:62 浏览:438

夏志毅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5期

摘要:
我国现行法下针对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规制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在存在当事人行为能力瑕疵、意思瑕疵、存在于格式条款中及合同转让时,解释上均面临着一定的困难。本文先考察二者的理论基础与基本性质,进而主张以统一解释的路径对管辖协议和仲裁协议的实质效力问题进行解释,并提出了现行法下妥适的解释方案和相应的完善建议。

体育赛事立法效力制约因素探微 下载:63 浏览:490

李俊 梁恒 《中国体育科学》 2020年5期

摘要:
对以体育竞赛为核心内容的体育赛事立法是国际通行做法,目的就是要在有关体育赛事法律的保障下使得体育竞赛的各事项正常有序进行。体育赛事立法效力就是指拥有立法权的部门或依法受权立法部门针对体育赛事运行阶段所制定、修改、补充和废止一些规范性文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所产生的效果和作用力。体育赛事运行涉及的人多、事杂、域广,其聚集性、综合性和体验性等特点决定了体育赛事立法效力具有时空相对聚集、立法层级较低、对象范围有限、公共权利保障性与包容性兼备等特殊性;影响其立法效力的因素主要有从体育赛事运行的秩序化客观需求出发的现实性、立法活动的合法性、立法程序的有效性、法律位阶的层级性及立法内容的专业性。

生产范式的效力与边界——马尔库什与哈贝马斯的争论及其启示 下载:84 浏览:479

孙建茵 《哲学研究进展》 2019年2期

摘要:
为了批判和反思经济决定论与教条主义对马克思思想的歪曲,"重建历史唯物主义"成为国外马克思主义研究中的重要思潮。其中,有一批马克思主义学者尝试用"生产范式"来理解马克思的理论范式。围绕"生产范式"的理论重构成为这一讨论的核心议题之一。马尔库什与哈贝马斯曾就生产范式展开过一场公开的学术争论。马尔库什认为,哈贝马斯将劳动/生产和交往理解为不可还原的两种范式是对马克思的误解。哈贝马斯则在正面回应中再次强调了生产范式与实践哲学的不相容关系。双方争论的分析框架恰恰揭示出生产范式的理论效力与边界,并为我们进一步理解马克思的实践范式提供了契机。

长江三角洲地区“河长制”政策效力评估——基于2008~2018年政策文本的量化分析 下载:59 浏览:346

艾丽娜 《中国环境保护》 2020年8期

摘要:
以长江三角洲地区2008~2018年"河长制"政策为研究对象。在政策文本量化分析的基础上,从政策力度、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等方面进行政策量化分析,并且构建政策效力评估模型。研究发现:长江三角洲地区"河长制"政策整体效力具有较强的波动性,且变动趋势与政策数量大体上具有一致性,但"河长制"的年平均效力变化不大,没有明显的波动,且年平均效力值普遍较低。政策力度、政策目标和政策措施值普遍较低,这主要是因为政策主体地位较低,政策文本中一般政策目标明确但涉及到详细的量化指标却较少。目前,长江三角洲地区"河长制"的政策效力确实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未来仍需要多元力量参与从而提高政策制定的整体性和协同性,并且在制定的过程中注重明确政策目标和具体的量化指标。

论信托免责条款的法律效力 下载:26 浏览:366

朱圆 《法学学报》 2019年11期

摘要:
信托免责条款在当代信托实践中越来越常见。目前,大多数国家均认定基于欺诈而违反信托义务的免责条款无效,但对受托人何种程度的疏忽可以受免责条款保护持不同意见。许多国家的相关规则还区分职业受托人与非职业受托人,并对其适用不同的法律标准。信托免责条款效力的认定应在信托委托人订立信托条款的自主权、受托人与受益人的权益保护之间寻求平衡点。我国可以考虑借鉴普通法系国家的相关经验来构建本国信托法中的受托人免责制度。

行政规章影响商事合同效力的司法进路 下载:40 浏览:398

李建伟 《法学学报》 2019年9期

摘要:
行政规章被现行私法明确排除在合同效力裁判的规范依据之外,民商审判实务20年来亦基本恪守此规则,但近年来愈来愈多的民商事裁判尤其金融领域的商事裁判借助于多条通道使得"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归于无效。这引发了多重质疑,焦点是如何厘定《合同法》第52条第(四)(五)项之关系,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实为抽象的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具体化。借助"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裁定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无效之逻辑,一方面要把握其有别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说理部分更要充分论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具体内容;另一方面也要受到类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双重限制。行政规章保护的法益与过度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有别,为保障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违反行政规章的商事合同被判无效,需要受到某种统一的严格程序规制。

不同动机情景下消费者平面广告信息加工调节接合作用研究 下载:18 浏览:225

朱郭奇 钱冬 赵敏娟 《当代管理》 2019年6期

摘要:
调节接合理论是对调节定向理论的更新,从不同动机情景下消费者加工平面广告信息接合强度影响其购买意愿进行分析和研究。尽管已有研究结果显示动机差异会对消费者加工平面广告信息搜索、选项评估、购买意愿等阶段产生信息结合强度影响作用,但现有消费者平面广告信息加工研究中对动机差异"如何"影响消费者购买意愿,以及广告内容中"什么"信息会提升消费者购买意愿存在实证依据不足问题。本文对60名消费者浏览平面广告过程眼动行为和购买意愿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分别对自由浏览和购买需求两种消费者广告信息加工过程中的调节接合作用进行讨论,得到三点结论:(1)在具有购买意愿情景下,消费者平面广告信息加工过程会体现出调节接合作用;(2)自由浏览情景下消费者会在广告图片和商标信息加工过程产生调节接合作用,具有购买意愿情景下消费者会在广告语标题信息加工过程产生调节接合作用;(3)自由浏览消费者通过加工广告图片和商标产生正向信息效力提升购买意愿,购买需求消费者通过加工广告语标题产生负向信息效力抑制购买意愿。本研究所得到研究结果,对现有调节接合理论补充了实证依据、弥补了研究不足,并且对广告设计人员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指导作用。

买卖型担保中流质条款效力的证成与强化 下载:64 浏览:477

张伟 《经济与管理学报》 2020年3期

摘要:
审判实践不应僵化地援引禁止流质规则来无效化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以避免将买卖型担保重新装回典型担保的制度牢笼。禁止流质规则作为强制性预防措施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其立法目的必要性日渐丧失的情况下,扩张解释或者类推适用禁止流质规则均不可取,买卖型担保中的流质条款合法有效。对债权人课以清算义务,能够强化流质条款的正当性,从而彻底扫清买卖型担保中流质条款有效化的伦理障碍。担保人应负初步举证责任,只有价值差额超过"24%年利率上限"时才能启动清算,以确保流质条款的效率优势。尽管流质条款与以物抵债具有相似性,但不得以禁止流质规则束缚非买卖型担保中的以物抵债。

权力使用策略对渠道合作影响的效力:企业人脉的调节作用 下载:64 浏览:476

魏瑞锋1,2 庄贵军1 丰超1 王冬霞3 《经济与管理学报》 2018年3期

摘要:
渠道权力是渠道控制的一种重要机制,也是渠道管理理论研究的一个重要课题。针对此前的研究中关于渠道权力使用策略如何影响渠道合作所得出的不一致的结论,文章引入企业人脉这一中国情境下的重要因素,探讨它的调节作用。研究发现:企业人脉会弱化渠道权力使用策略(分为使用强制性权力和使用非强制性权力)对渠道合作的影响——在企业人脉较广时,企业使用强制性权力对渠道合作不会有大的破坏作用,而使用非强制性权力也不会带来更好的结果。文章最后讨论了这些研究发现的理论意义、实践价值以及不足和未来的研究方向。

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从(2016)最高法民申7号民事裁定书切入 下载:47 浏览:293

潘运华 《法学学报》 2018年10期

摘要:
关于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前债权让与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比较法上存在两种规范模式。在让与合意生效主义模式下,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具有完全的效力,债务人原则上只能对受让人为相关法律行为;而在让与通知对抗主义模式下,债务人相对于让与人的法律地位并未发生根本性改变,其既可向让与人为清偿等行为,也可有效地对受让人为相关法律行为。相较而言,让与通知对抗主义模式更为合理,能够兼顾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需要。我国《合同法》第80条第1款中的"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采让与通知生效主义,对有关债务人法律地位的规定不够明确。我国未来民法典分则在设置债权让与相关条款时,宜将其修正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受让人不得向债务人主张债权,但是债务人事实上知悉债权让与并自行向受让人为清偿等行为的有效。

北极理事会科学合作新规则的法律解析 下载:64 浏览:502

白佳玉1 王琳祥2 《中国海洋学报》 2018年6期

摘要:
北极地区的环境保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经济的有序发展有赖于对北极的科学认知。广泛开展北极科学合作已成为北极国家的共识。2017年北极理事会部长级会议上,北极国家签订《加强北极科学合作国际协定》。该协定对科学活动采用广义的解释,对适用的地域范围则模糊化处理。依据条约的相对效力,其仅约束缔约国的科学活动,但该协定可在第三国同意的前提下为其设定权利,扩大了北极科学合作的主体范围。适用地域范围的模糊化处理有利于未完成海洋划界的重叠区域及未明确外部界限外大陆架上的科学合作,但科学活动不构成对任何权利主张的法律依据。那些关乎全人类共同利益的科学合作也为北极利益攸关国的参与带来机遇,为共建可持续发展的北极提供科学交流与合作的契机。

浅谈宪法与行政法的执行效力与应用范畴 下载:82 浏览:1041

谢晖 《争议解决研究》 2024年3期

摘要:
随着时代的不断发展,我国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作为我国的治国基础,法律的执行与创新是国家平稳发展的重要前提,也是维护基本人民日常生活工作的重要内容。在社会发展期间,无论是人们的日常生活,还是工作都受到法律的约束与保护,宪法与行政法是我国法律的重要内容,所以本文主要从二者的执行效力与应用范畴展开分析,希望可以给相关人员提供一些帮助与借鉴。

如何提高热电厂热能与动力工程的效力 下载:9 浏览:888

闻翔宇 《动力技术研究》 2025年2期

摘要:
近年来,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步加快,使对电力资源的基本需求量逐步增加,为能够有效的解决电力资源缺乏的相关问题,做好电厂的热能动力研究势在必行,同时成为提高电厂运行经济效益的关键所在,对于创造我国良好的电力资源发展环境也有着重要意义。热力发电是我国现阶段的一种主要发电方式,当今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热力发电工艺也在不断改进。但近年来,我国煤炭资源越来越少,从而给热电厂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这样的背景下,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热电厂热能与动力工程的效力,并促进热电转化效率的提升,从而更好地满足人们的用电需求,同时也有利于实现热电厂经济效益的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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