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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可版权化问题研究 下载:46 浏览:487

李海威 《中国体育科学》 2025年1期

摘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体育文化产业的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在这样的大环境下,体育赛事直播节目侵权案件也频繁的成为司法实践领域热议的话题,如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新浪诉天盈九州案”“央视诉暴风影音案”等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侵权纠纷案件。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如何确立统一的独创性标准,在审判实务方面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比如在“新浪诉天盈九州案”中,一审法院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具有独创性,并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整个的拍摄过程及编辑、拍摄角度,以及精彩回放方式等,是和一般的录像制品有所不同的,所以应当以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加以保护;但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一审法院的观点,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独创性并没有达到作品标准,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创作过程是基于一致标准的,所呈现的个性化表达内容很少,所以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并不认可体育赛事直播节目具备可版权性;再审法院的看法则又与二审法院出现了分歧,认为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超过了录像制品的认定范围,应当认定为视听作品。本案由一审法院到二审法院再到再审法院,有关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能否可版权化的问题产生了争议。我国《著作权法》未对独创性的标准给予明确的细致划分,这也就导致了学界和司法实务中目前对于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可以版权化的认定存在争议,导致了不同法院产生了同案不同判的司法乱象,这损害于司法公信力和良好营商环境的建立。所以,针对体育赛事直播节目是否可版权化而产生的争论亟需深入研究与处理。

人工智能生成内容著作权保护研究 下载:137 浏览:1324

李同 《人工智能研究》 2024年6期

摘要: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问题也引发了学界的激烈讨论,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是否构成作品,是否具有著作权法所要求的独创性等问题学界观点不一。著作权保护的是人类所创作的作品在各国已经形成了基本共识,人工智能很长一段时间里无法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者,但是人工智能作为自然人创作中使用的工具,其所生成的内容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本文从我国现行有效的著作权制度出发,结合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特点,对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相关著作权保护问题进行研究,认为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应当受著作权法保护、作者身份属于人工智能的用户,应该以人工智能的用户为版权人为原则,对法人作品、委托作品、职务作品等特别条款进行补充,并考虑到双方的意思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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