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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8年后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管制措施研究 下载:34 浏览:380

李雪平 迟一诺 《中国海洋学报》 2022年6期

摘要:
《马德里议定书》第7条和第25条是当前南极条约体系内直接规制矿产资源活动最重要的国际法渊源,其要义不仅限于“禁止南极采矿”的基础内涵,且包括对“科学研究”排除适用及修改该暂行禁令受限于严格条件的理解。南极矿产资源国际治理随着全面保护南极环境制度的确立与之渐成“一体两面”议题,但其与南极科研事项、南极特别区域制度必然发生的现实互动会造成禁令在条约体系内的适用难题。当前法律规定及适用难题共同决定,2048年后南极矿产资源活动的治理仍需以维持现有南极条约体系的稳定为基本方向。作为南极条约体系的坚定维护者,中国应积极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为南极矿产资源管制的制度完善及南极环境保护做出大国贡献。

南极条约体系下生物采探的科学和法律问题分析 下载:48 浏览:393

唐建业 杨松 《中国海洋学报》 2021年6期

摘要:
南极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极端环境使南极遗传资源具有重要的经济、生态和科学价值。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已经讨论南极遗传资源管理近20年,通过了三项决议,但是没有实质性解决南极遗传资源管理问题。本文回顾历史文件,梳理南极遗传资源讨论进程以及存在的焦点问题,包括定义、信息共享、环境保护以及全球进程与南极条约体系互动等。在此基础上,文章比较分析了南极遗传资源采集和科学研究与渔业活动之间的关系,探讨南极条约体系相关原则应用于南极遗传资源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未来南极条约协商会议将会解决南极遗传资源操作层次的规则,但是惠益分享因南极条约体系的特殊性而非常复杂,需要谨慎处理。

论南极条约体系关于南极争端的解决机制 下载:70 浏览:503

郭红岩 《中国海洋学报》 2018年6期

摘要:
《南极条约》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南极的法律地位,但其第4条冻结了各国的南极领土要求,使各国关于南极领土的争端逐渐缓和并搁置下来。从1959年至今,以《南极条约》为核心的南极条约体系逐步建立,为各国南极活动提供了法律依据。但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生效和适用,因其没有明确与南极条约体系的关系,使本来平静的南极又动荡起来,各国在南极活动过程中除了可能的关于南极条约体系解释和适用的争端,还潜藏着因南极领土主张国对南极海域主张"领海"、"专属经济区"或"大陆架"引发的争端。本文着重分析南极条约体系对南极争端的解决原则和方法,并提出完善南极条约体系在南极争端解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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