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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中山北上晤袁与民初政局 下载:78 浏览:385

高翔宇 《历史研究进展》 2018年11期

摘要:
1912年夏秋之交,孙中山北上晤袁这一轰动一时的历史事件,恰为研判民初各派别关系的流变,提供一个切入点。袁世凯促成孙中山的北上之行,得益于南北政争形势的演变。在京期间,孙中山与袁世凯会谈了临时政府内政外交各方面的议题。并且,共和党、统一党、国民党稳健派、国民党激进派等各方政治力量纷纷出场,展开了竞逐与博弈。透过其间,既展现了袁世凯北洋集团与孙中山等革命党人的攻防关系以及势力的消长,彰显了民元南北权力格局的变化、政党派系的分野与离合,同时也隐喻了民初政治局势的走向。

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的确定及其法律意义——从BNA v.BNB and another案谈起 下载:59 浏览:415

覃华平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在国际商事仲裁中,仲裁地是一个法律概念,它是指仲裁当事人约定的,或无约定时由仲裁庭、仲裁机构或法院确定的仲裁的法律归属地。仲裁地在国际商事仲裁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它不仅在很大程度上确定仲裁协议准据法以及仲裁程序法的适用,而且还使得仲裁地法院对仲裁行使相应的管辖权,包括司法协助和司法监督。另外,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仲裁地是确定仲裁裁决国籍的一个主要标准,因此仲裁地对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也将产生重大影响。本文从颇受关注的新加坡高等法院和上诉法院审理的BNA v. BNB and another案入手,探讨仲裁地的确定、法律意义以及选定仲裁地时应当考量的因素,以期为国际商事仲裁从业人员提供参考。

再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以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为中心 下载:63 浏览:393

谭秋桂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5期

摘要:
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必须以科学认识民事执行权的基本属性为基础,以实现民事执行制度的基本功能为出发点与归宿,以实现民事执行制度的效益优先价值为价值目标,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当是民事执行权重新配置的目的之一。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应当是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方向。推动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必须首先厘清"审"和"执"的内涵与外延,将民事执行权完整地配置给人民法院,在审执分离的同时强调审执配合和审执协调,按照"分而不离"的原则配置实施性执行权能和判断性执行权能。我国应当通过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重新构建民事执行机制,彻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立案登记制下诉权论的研究进路 下载:65 浏览:413

孙邦清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2期

摘要:
立案登记制的推行对诉权论的研究产生了重大影响。在当事人起诉权获得基本保障的背景下,诉权论应往何处去是当前的重要课题。立案登记制仅是司法政策层面对诉权的保障,其引发的问题是诉权保障的高位阶化——法典化及诉权滥用、诉权保障之法治化标准问题等是后立案登记时代学界面临的主要课题。二元诉权论的合理性问题也是一直困扰民事诉讼法学界的基础性问题,本文也对此作出述评。

分类构建家事及非讼程序基本原则探讨 下载:63 浏览:409

刘芝祥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2期

摘要:
学者们在总结非讼程序基本原则时,很少就适用非讼程序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分别进行探讨。本文主张:适用非讼程序审理古典非讼案件时,应当坚持职权审理、不公开审理、书面审理三个基本原则。适用非讼程序审理现代争讼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职权审理原则与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并行,不公开审理原则,言词审理原则。间接审理、国家干预、程序权保障不是一般非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家事案件的审理适用非讼程序时,也区分为非讼与争讼两类不同的案件,适用相应的原则。

滥用诉权规制:基于中日民事诉讼比较的分析 下载:68 浏览:417

张弘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1期

摘要:
滥用诉权作为正当诉权行使的异化产物,不仅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其造成物质或精神上的损失,也扰乱了正常法律秩序,一定程度上造成诉讼效率的降低,给司法公信力带来威胁。我国新修民事诉讼法以规制方式为切入点对滥用诉权行为设置了相应规范措施,但在概念认定及惩戒措施方面由于缺乏较为明确的阐释,使得法律条文适用频率不高,未能发挥预期法律效果。通过对比日本法律有关滥用诉权的规定,从概念界定、理论类型、法律规制多方面入手,总结分析借鉴参考之处,从而为我国解决滥用诉权困境、完善法律规制开辟新的途径。

论间接反证在父子关系认定中的适用问题 下载:63 浏览:424

张弘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间接反证源起德国,在日本引起了较大的理论争议,在中国台湾地区亦受到了较多关注,却向来为大陆理论界所忽视。作为一个兼具实践效用和理论价值的问题,关于间接反证的理论探索从未间断。间接反证是指对于某一主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者,一应对其推认证明有充分的间接事实时,对方当事人通过证明与间接事实对立的个别的间接事实(间接反证的事实)主要事实的推定的举证活动。间接反证,是维持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为对于案件进行柔软地对应的理论,在实务中被频繁地适用。不贞的抗辩是其中的一例,日本多数说认可间接反证的概念及效用。本文试图从父子关系认定这一极具实践性的视角出发,探讨关于间接反证的概念、性质及其具体应用等相关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中法官询问权现状的调研报告 下载:62 浏览:425

孙邦清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1期

摘要:
本文是对我国民事诉讼询问权进行的调研报告,选取的调查样本虽然具有局限性,但或许从中可一窥管豹,使学界及立法者了解实务中关于询问权的认知和行使情况的资料。报告显示,询问权对于实务界来说几乎是常识性职权,并且实务界行使询问权已经超前于民事诉讼立法。

如何理解分析哲学的“分析”? 下载:65 浏览:440

费多益 《哲学研究进展》 2020年6期

摘要:
今日的分析哲学呈现出多元的样貌。分析哲学强调语言的可分析性,然而问题不仅仅是在哲学思考中确保分析工具的良好运作,而是需要明确,在何种意义上把语言当作理解现实的途径。在拒绝了分析/综合区分的预设之后,分析哲学不再视形而上学为无意义的命题,而是将永恒的形而上学主题重新引入。如果把表述的明晰化、推理形式的有效性,以及对已有论证不断进行考查、补充和修正看作是分析哲学的风格,那么"分析"和"哲学"之间并非限定与被限定或修饰与被修饰的关系,而是在某种意义上同义。从这个角度讲,分析哲学可以为所有哲学领域贡献思考的利器。

论接力实现民族复兴背景下时代新人的培育 下载:53 浏览:395

王健睿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9期

摘要:
时代新人传承了近代以来为民族复兴接续奋斗的历代"新人"的使命,具有新时代社会主义建设者与接班人的时代特质。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是接力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国实现和平发展、赢得国际尊重的必要条件,更是中国共产党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根本遵循与自身使命自觉的深刻体现。在始终坚持党对培养时代新人工作全面领导的基础上,要持续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和践行,深化提升教育事业发展水平,营造有利于时代新人成长发展的环境,不断推动时代新人的培育与成长。

基于刑法修正案罚金刑适用的实证分析 下载:52 浏览:457

马琳娜1 张明新2,3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5期

摘要:
我国《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分则的罪名新增了大量的罚金刑,确认了罚金刑在刑罚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并规定了罚金刑的延期缴纳制度,但其没有规定具体的执行机关,也没有规定执行时效,可操作性不强,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另外,其主要规定于故意犯罪中,而在过失犯罪中鲜有涉及,不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且多数规定有罚金刑的罪名没有规定限额,对判处罚金刑的单位犯罪中没有任何数额的规定,赋予了法官过大的裁量权,不利于实体公正的实现。而德国、日本等国家在罚金刑的适用上相对成熟,将"刑罚与其严厉不如缓和"的刑法格言落到实处。我国可以借鉴域外罚金刑的相关制度,并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继续完善罚金刑,保持刑罚体系的一致性。

现代爱国主义的权力阈值与权利旨趣 下载:306 浏览:360

黄璇 《哲学研究进展》 2019年12期

摘要:
在西方政治哲学中,现代爱国主义的本质是一种政治诉求,需要将其置于以权力-权利为脉络的政治哲学论域中加以界定和阐释,以获得必要的现实感与规范性。在权力的逻辑中,当爱国主义蕴含着对现代国家及其政治权力体系的认同与忠诚时,"对祖国的爱"能转化为强大的行动力,爱国主义也成为捍卫政治权力的重要工具。此时,需要廓清爱国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边界及其指向的政治权力的边界。这是爱国主义的权力阈值。在权利的逻辑中,爱国在广义上是公民表达政治诉求的重要权利。将这一权利旨趣确立为界定与规范现代爱国主义的核心机制,既对由权力话语单边塑造的爱国主义有所矫正,也为探寻现代爱国主义理论中政治权力的边界、以及厘清权力-权利之间的界限提供了一种指引。

实现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目标之路径 下载:58 浏览:430

娄秋琴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20年8期

摘要:
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从2019年开始在全国扩大试点工作,为达到更好效果,一方面要吸取8个省市试行的经验,另一方面还要不断探寻实现全覆盖目标的路径。根据现有的司法现状,对于覆盖的案件、诉讼阶段和人群,需要分阶段分步骤地实现。大力发展法律援助制度,鼓励其他社会力量提供辩护工作,为目标实现提供人力保障;对程序性制裁进行立法,准确定位值班律师的实质性辩护功能,以及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并提高辩护质量,为目标实现提供制度保障。

从北方左联的“失效”谈左翼文学的海派特性 下载:44 浏览:361

张悦 《文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左翼文学从诞生的那一天起就植根于上海都市文化土壤里,然而海派文化对左翼文学的发生发展究竟有何影响,这依然是一个没有得到充分讨论的问题。海派文学本身就有着革命性的因子,左翼作为1930年代最先锋的文学理念,只有在最"摩登"的环境下才能得到最充分的发展,而海派里波涛汹涌的市民情绪和审美趣味,又与左翼政治理想的狂热达成了深层次的联结。无论是离开左翼去谈海派,还是离开海派去谈左翼,都是有失偏颇的。

重思天人合一思想及其生态价值 下载:71 浏览:424

刘震 《哲学研究进展》 2019年2期

摘要:
在中国文化中,"天"作为一个核心概念,其内涵表述以及由此引出的"天道""天人合一"等一系列思想体系是中国哲学的主流价值所在。但是也由于"天"的概念在时间发展中所表现出的多重性,使得理解"天"颇具难度。本文从自然性、道德性与博爱性三个层次剖析了早期中国文化中"天"的形象以及人们对于"天"的认知与探索;同时,从"天"的三重属性出发,以"天人同道""天人同德""天人同构"三重维度解析了汉代以来的"天人合一"思潮的兴起与架构,从中提炼出中国哲学"天人合一"思想的当代价值。并着力从"不妄为"与"有作为"两个方面阐发了中国哲学构建"生态观"的可能性与必要性,从而凸显了中国哲学独有的生态智慧。

新型研发机构创投基金:内涵、模式与运营机制 下载:37 浏览:226

霍沛1 徐维莉2 《中国科学与管理》 2020年10期

摘要:
目前,我国迅速成长的机构是新型研发机构,如何有效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创投基金的快速发展,是需要解决的问题。从新型研发机构和创投基金的委托代理关系,以及创投基金和新型研发机构的相关文献综述出发,阐释了新型研发机构创投基金的内涵、基本功能、分类。进而从独立控制模式、控股组建模式、合资管理模式研究新型研发机构创投基金发展模式的变化和选择。随后从二元决策机制、增值服务管理机制、利益分配机制、投资监管机制这4个运行机制探究新型研发机构创投基金运营情况。最后从我国新型研发机构创投基金存在的一些缺陷,总结出如何有效提升创投基金的运行效率的有效对策与建议。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中国模式 下载:34 浏览:419

李建伟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8年11期

摘要: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组概念,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法立法体例的分类描述仅仅具有形式化的意义。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在实质意义上都是奉行民商分立的,商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应该得到强调与重视。为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特别商事法"的立法体例应该成为创新型立法模式选择,这有利于改观我国长期以来民商不分的立法现实存量,以及杜绝由此而生的诸多弊病。

中国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结构性变革——兼论中国公众公司的法律内涵重构 下载:54 浏览:435

祁畅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3期

摘要:
随着中国新三板市场的发展和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立,现有立法当中的公司分类难以满足公司的融资和交易需求,同时也给监管机构的监管带来困难。因此,应对中国现有立法当中的公司分类和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方式重新进行反思。通过对中国公司立法分类与证券监管矛盾的法理分析,以及对立法和监管实践中公众公司"公众性"误读的辨析,可以明确公众公司的"公众性"主要体现为股权的自由流转。作为不在证交所上市交易的公众公司中的一类,在新三板市场上挂牌交易的公司也应当依照信息披露的程度进行分类监管。为构建完善的多层次资本市场,证监会的监管范围应当扩大到更多具有公众性的企业,但其权力不宜过度扩张或是受到过度限制。

论政治因素对编纂民法典的影响 下载:57 浏览:410

戴孟勇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2期

摘要:
从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编纂民法典的历史经验看,政治因素不仅是决定一国编纂民法典的根本动因,还对民法典的精神特质、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具有重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前四次民法典编纂活动都受到政治因素的强烈影响。正在进行的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其启动完全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在设计未来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集体所有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等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并妥善处理政治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

行政规章影响商事合同效力的司法进路 下载:40 浏览:398

李建伟 《法学学报》 2019年9期

摘要:
行政规章被现行私法明确排除在合同效力裁判的规范依据之外,民商审判实务20年来亦基本恪守此规则,但近年来愈来愈多的民商事裁判尤其金融领域的商事裁判借助于多条通道使得"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归于无效。这引发了多重质疑,焦点是如何厘定《合同法》第52条第(四)(五)项之关系,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实为抽象的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具体化。借助"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裁定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无效之逻辑,一方面要把握其有别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说理部分更要充分论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具体内容;另一方面也要受到类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双重限制。行政规章保护的法益与过度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有别,为保障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违反行政规章的商事合同被判无效,需要受到某种统一的严格程序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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