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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 下载:54 浏览:369

王轶1,2 《法学学报》 2020年4期

摘要:
妥当分配新冠肺炎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是合同法当下必须面对且亟待回应的现实问题。这一问题的回答涉及到合同法领域的诸多制度。其中最为关键的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属于不可抗力?而争议最大的,则是疫情或者疫情防控及应急处置措施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制度?就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而言,以该条款生效为前提,需要区分类型:扩张型不可抗力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制度。排除型不可抗力条款全部排除了不可抗力规则的适用,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发生,即使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也不发生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就其保留的不可抗力事项,依然属于不可抗力规则确认的事项,一旦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自然可以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限缩型不可抗力条款部分排除的不可抗力事项发生,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显失公平的,不得主张情势变更制度的适用。

“新冠疫情”不可抗力责任免除的法律效果 下载:874 浏览:3996

刘荣 《法学学报》 2021年1期

摘要:
不可抗力作为合同履行中的免责制度,是法律规范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早在《唐律》中便有“雨水过常,非人力所防者,不坐不偿”之言,在英美亦有合同落空原则。同时,不可抗力制度的出现成为了契约全面履行原则的例外。因此,不可抗力作为民商事审判中的一般性抗辩免责事由,它仿佛一座天平小心翼翼维持着人类侧隐之心与契约精神之间的平衡,只有以审慎的态度加以运用,才能充分体现立法者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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