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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证成 下载:86 浏览:484

钱玉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2期

摘要: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命题并不足以涵盖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全部现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从约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出资标的的财产,同时对公司享有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抗辩;从法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认缴出资额构成以价值形态而非以股东出资方式存在的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股东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该部分公司责任财产。在非破产情形下,所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本质不是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而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而是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法定义务,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本质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完善股东出资义务规则,应增加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延迟赔偿责任,并以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界限,确立公司法第3条的适用条件。

认缴制后公司法资本规则的革新 下载:86 浏览:474

丁勇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现行公司法资本规则仍以实缴制为模型,无法适应认缴制后公司仅享有出资债权的资本结构。主体规则上,应将债权人限定为公司。到期规则上,应取消由股东事先对出资债权设定期限的要求,交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议自治。对于公司非破产条件下的出资加速到期,组织法方案和代位权方案均有根本缺陷,应采强制执行出资债权方案。处分规则上,禁止出资债务免除、延期、更新或替代履行,禁止股东并限制公司抵销出资债权,转让、质押和强制执行出资债权不应有足值的要求,董事依勤勉义务独立地判断出资债权的价值。计量规则上,改变实缴制下仅以实收资本作为分配标尺的做法,在股东明显缺乏履行能力或约定出资期限时,应对出资债权作减值处理并阻却公司利润分配,回归注册资本责任担保本义。

认缴制下股东出资加速义务理论争议及评析 下载:68 浏览:776

梅宇杰 《争议解决研究》 2024年9期

摘要:
2013年我国公司资本制度完成由实缴至认缴制度的变革,股东享有约定出资额及出资期限的自治权。此次改革的出发点在于激发市场活力,提高公司资本利用率,但在认缴制度下如何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略显不足。在公司非破产的状态下,构思股东加速履行出资义务的合理性,并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对此问题的解释不断在重申,但实务中的做法仍有待细化。通过扩张解释及构建保护体系,从而为解决“非破产状态下债权人利益如何保护”的难题提供经验。

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法律问题研究 下载:735 浏览:3537

马月俊 《法学学报》 2021年9期

摘要:
2013年公司法改革以后,取消注册资本实缴制,实行股东出资认缴制,“一元公司”不断涌现,这无异于促进了经济发展和市场活力,但问题也随之而来,如何更好的平衡公司、债权人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给予股东出资一定的自由性必将使债权人对于公司的合法权益风险增加,而我国法律明文规定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仅适用于破产和清算程序,对于其他情况属于法律空白,笔者试图对我国的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相应的合理建议。

非破产、解散情形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研究 下载:74 浏览:1158

雷丽 《教育研究与发展论坛》 2023年6期

摘要:
认缴制实行以来,在非破产、解散情形下能否适用加速到期制度要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出资,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产生了肯定、否定和折中三种态度。从资本制度的改革历程和立法现状明晰该问题的现实意义和争议焦点,论证非破产、解散情形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合理性。但加速到期的启动标准还应加以明确,增加催缴制度,完善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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