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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法的社会化:从亲子法转向儿童法 下载:86 浏览:487

邓丽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2期

摘要:
现代收养制度通过承继和改造"法律行为—法律关系"的私法逻辑,实现拟制亲子关系的制度目标。"二战"以后,社会现实需求、国际人权思潮等推动各国收养法立足本土国情不断社会化,发展出以儿童最大利益原则为统率,以收养条件、收养程序、收养效力和收养服务为制度支柱的伞型儿童保护架构。我国民法典收养章在承袭既有私法框架的同时,通过确立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引入收养评估机制等,释放出积极的社会化信号,但尚缺乏针对民间收养屡禁不绝、被收养人权益不彰等突出社会问题的有效应对。其后,未成年人保护法经修订亦明确规定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政府和社会保护机制。至此,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的中国法表达与路径已渐趋明朗。自领域法视角而言,我国收养法正逐步突破私法边界,融入社会保护法律规范,从传统亲子法范畴转向更加明确和统一的儿童保护法,有望形成内外体系协调一致的本土化、社会化新架构。未来改革宜聚焦于放宽一般收养条件、疏导特殊收养通道、建立

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制度逻辑解析——以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为中心 下载:86 浏览:491

邹海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1期

摘要:
自公司法第16条规定以来,我国理论和司法实务界对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私法效果问题又继续讨论了十多年,但解释上至今尚存不确定性。事实上,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私法效果,有其自身的制度逻辑,包括公司有为他人担保的能力、法人与法人机关之间固有的法秩序以及拒绝给付抗辩权的法理。现有的争论相当程度上脱离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制度逻辑,以致各种解释在路径、方法和结论上均有失妥当。理解和适用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私法效果,应以其制度逻辑为基础,不论有无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1款的情形,依照民法总则第61条的规定,公司代表以公司名义为相对人担保的,均产生归属于公司的私法效果;相对人请求公司承担责任时,公司得以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代表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1款为由拒绝承担责任。因有上述认识,我国司法实务有关公司代表越权担保的既有裁判路径应作出实质性的转变。

新时代中国法治理论创新发展的六个向度 下载:94 浏览:605

李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9期

摘要:
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发展,是新时代法理学和法治理论研究的时代使命和学术责任。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实践中,推动新时代法治理论创新发展,应当关注和把握六个重要向度,即法治中国的法理向度、政治中国的政理向度、法治体系的时代向度、法治效能的实证向度、法治世界的国际向度、系统法治的综合向度,由此加快构建新时代具有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

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自由及其限制 下载:51 浏览:287

谢增毅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7期

摘要:
近年来,我国劳动者因在社交媒体发表言论而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的案件数量较多。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在劳动关系中也应得到保护。但劳动者言论自由与雇主的权利和利益有可能产生冲突,劳动者言论自由也应受到限制。从劳动法角度看,对劳动者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的基础在于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劳动者的言论自由与其忠实义务及雇主的权利和利益需要平衡。我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考虑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行为的各种因素对其合法性作出判定。确立劳动者言论自由的边界需要在个案中考察劳动者社交媒体行为的"四要素",即行为是否符合雇主规章制度要求、行为动机、行为后果、行为情节以及相应的具体因素,从而判定劳动者行为是否损害雇主利益、违反忠实义务,并以此判定劳动者的社交媒体行为是否超出言论自由边界及是否合法。雇主对劳动者社交媒体言论行为采取的惩戒措施应符合比例原则。

书面形式与合同的成立 下载:67 浏览:493

朱广新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4期

摘要:
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合同的成立是决定合同是否及何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决定性环节。在对"要约—承诺"缔约模式作出具体规定后,我国合同法还为应采取书面形式或合同书形式订立的合同确立了特别的合同成立规则,如"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及"一方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系统地看,这些特别规则不仅在法学理论、法律逻辑及规范体系上存在明显缺陷,而且在交易实践中引发合同"倒签"、交易机会主义等不良现象。对合同形式自由与形式强制之间的关系、签字或盖章的规范意义、法定书面形式的构成要件及不遵守书面形式的法律后果缺乏深入、系统的理解,是形成立法瑕疵的主要原因。民法典合同编有必要对书面形式与合同成立之间的规范关系设计新的构造。

中国民法典总则与分则之间的统辖遵从关系 下载:54 浏览:295

孙宪忠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我国即将通过的民法典包括一千二百多个条文,采取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是立法体系化和科学化的结果,具有既节约立法成本又方便学习贯彻的优势。从民法发展历史来看,我国民法典编纂采取这种体例模式有其必要性和科学性。在总则与分则相区分的体例下,我国民法典总则编集中体现了立法者的指导思想,规定了民法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则,充分贯彻了民法基本科学原理,对全部分则的规定具有统辖作用。解决民法典庞大的规范和制度群之间的体系逻辑问题,指出总则与分则之间分工合作、统辖遵从的逻辑关系,提出以总则编作为民法典整体的思想基础、规则效力基础、法理解读科学性基础,是理解民法典体系的关键,亦有助于澄清在我国民法典编纂"两步走"规划的特殊背景下,民法典分则一些编章编纂过程中出现的轻视甚至脱离民法典总则编规则的法理混乱。

公章抗辩的类型与处理 下载:36 浏览:273

陈甦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6期

摘要:
公章的意义在于使特定的意思表示与特定的主体相联结,是书面法律行为的重要标识方式。因经济活动中存在真公章无权使用和假公章冒用等现象,公章名义人因此或借此对公章真假及使用效力提出抗辩。但实践中对公章效力的判定却常有偏差,其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对公章抗辩缺乏系统有效的处理规则。公章抗辩包括公章确认抗辩和公章效力抗辩,公章效力抗辩又可分为真公章效力抗辩和假公章效力抗辩。不同类型的公章抗辩在抗辩事由、举证责任等方面,均有不同的规则内容与处理要点。实务中对公章抗辩的处理与认定,应当有效把握不同公章抗辩类型的基本规则与特殊情形,并妥当辨识及运用公章效力与表见代理或表见代表之间的互证关系。

公私法协动视野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理论构成 下载:51 浏览:304

冯洁语1,2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涉及私法与公法的协动。从比较法来看,私法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中的作用有两种解释路径:一是依托既有权利(如所有权、健康权等)受侵害,扩张损害概念,从责任范围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二是创设环境权或环境秩序权,从责任成立层面涵盖生态利益。两种进路的背后反映了对于公私法关系的不同认识,前者认为公法、私法并行救济,后者则认为私法救济优先。我国环境法学说传统上采第二种进路,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草案"则有采扩张损害概念的整合进路的趋势。我国目前立法与司法实践仍存在体系上的龃龉。应当贯彻扩张损害的思路,在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在责任范围中考虑生态利益。在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具体考量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否类推适用民法的规则。

法学研究目标受众选择的大数据分析 下载:21 浏览:195

周翔1 刘东亮2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2期

摘要:
文章为谁而写,是法学研究需要解决的基础性命题。从近二十年约2.5万篇法学核心期刊文章的大数据机器学习分类结果看,我国的法学研究成果呈多重目标格局,其中近三成服务于执法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同时也有为立法者、执政者建言献策的成果。经检验,目标受众类型的选择与论文的传播能力以及获得基金支持的机会之间有显著相关性。这一决定成果影响力大小的机制迟早会被个体习得并不断强化,成为研究者选择目标受众类型的重要因素。该机制良性运转的关键是处理好学者和实践受众的关系,保持学术研究必要的自主性,警惕学术研究在追逐发表、经济支持时被有关主体"认知俘获"。

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 下载:86 浏览:474

周汉华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5期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控制者对于个人信息有很强的利用激励而缺乏同等程度的保护激励。如果法律规则只是简单施加各种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势必因为激励不相容影响有效实施。尽管立法模式不同,不论欧盟还是美国,近年来都在探索建立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体系。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存在法律要求与信息控制者内部治理机制脱节、刑法制裁与其他法律手段脱节、责任规范与行为规范脱节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培育信息控制者内部治理机制为目标,以构筑有效的外部执法威慑为保障,促使信息控制者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个人信息保护法应确认信息主体在公法上的个人信息控制权,不能也不应该回避基本权利话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需要先从信息安全风险管理角度切入,由易到难,循序渐进,推动激励相容机制实现。

抵押权时效问题的民法表达 下载:86 浏览:474

邹海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2期

摘要:
我国物权法第202条对抵押权的时效问题已有自创性的表达,为学理和司法实务制造了解释难题。缺乏对立法例经验借鉴的科学分析,总结我国司法实务的经验不足,以致物权法就抵押权的时效问题的表达具有了权宜性特点,内容草率、简单。抵押权的时效问题,依照物权法定主义,应属物权关系范畴,与我国民法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本无联系,这是物权法表达抵押权的时效问题的基础。因为有此考虑,我国物权法难以借鉴法国、日本和德国民法的已有制度经验,但可以借鉴渊源相近的我国台湾民法的相应表达。物权法第202条若以除斥期间制度来表达抵押权的物权变动及其效果,所有的解释难题将不复存在。

再论民事执行权的配置——以审执分离体制改革为中心 下载:63 浏览:370

谭秋桂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5期

摘要:
民事执行权的配置必须以科学认识民事执行权的基本属性为基础,以实现民事执行制度的基本功能为出发点与归宿,以实现民事执行制度的效益优先价值为价值目标,解决执行难问题应当是民事执行权重新配置的目的之一。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应当是我国民事执行权配置的基本方向。推动民事审执分离体制改革,必须首先厘清"审"和"执"的内涵与外延,将民事执行权完整地配置给人民法院,在审执分离的同时强调审执配合和审执协调,按照"分而不离"的原则配置实施性执行权能和判断性执行权能。我国应当通过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重新构建民事执行机制,彻底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

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下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新探索——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为例 下载:58 浏览:352

熊琼1,2 章瑛3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12期

摘要:
受历史、政治等因素影响,两岸刑事司法互助进展一直较为缓慢。近年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借助网络化、科技化手段已从我国台湾向祖国大陆蔓延,这对海峡两岸刑事司法互助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视角,以跨境电信诈骗犯罪为例,探究其中的主要问题,诠释两岸刑事司法互助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特征,探索两岸刑事司法互助的新模式,以切实保护两岸民众的根本利益,实现两岸互利共赢。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何入法——一个立法学的分析框架 下载:33 浏览:459

王怡 《法学学报》 2019年11期

摘要:
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是当前以及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立法工作的重点与难点。要完成此项任务,立法者需从立法理论中寻求指导,从以往的立法实践中汲取经验。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是一切立法活动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入法入规也应以此为基准。作为整体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含着三个不同层面的价值观要求,不同层面的价值观进入权利义务性规范和影响个体行为的方式应当有所差异,并借助不同的立法技术予以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入法的重点领域往往也是立法难点所在,为确保所立之法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目的,立法者应灵活运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策略,借助中央立法与地方立法之间的街接转换,推动"立法修法规划"中部署的各项任务稳步落

论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切入 下载:46 浏览:394

徐澜波 《法学学报》 2020年11期

摘要:
在我国,对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尚未达共识,理论研究亦欠丰富,依此似难找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宏观调控法中确认的符合宏观调控法目的、任务和效果,能够发生与确定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行为模式,其由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类型(涵摄于宏观调控手段中)与法律后果构成。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既不是立法活动,也不是法律规范模式,其作用于宏观调控立法及其规范所针对的对象与客体,具有主观和客观统一性,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要素是"处理"和"制裁",分别对应着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法律后果。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不符合宏观调控手段的规范要素,故而不属于调整方法所涵摄的宏观调控行为的类型,符合规范要素的宏观调控手段可以是货币手段、财税手段、规划手段、汇率手段等。宏观调控法是规制宏观调控权和宏观调控行为之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机关(组织)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经济社会关系之法,只应存在肯定性与否定性的宏观调控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并非只指法律责任,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也并非只由宏观调控行为的类型与法律责任构成。

《监察法》实施过程中监察建议的制度建构 下载:55 浏览:400

谭家超1,2 《法学学报》 2019年5期

摘要:
在监察实践中,监察建议被普遍采用,但《监察法》只规定了监察建议的制度框架,无法满足实践需求。目前依托监察机关权威的实施方式,不仅存在规范性问题,而且极有可能使"建议"异化为"命令",从而导致腐败问题治理缺乏长效机制。为确保监察机关正当有效地介入被建议单位的改善过程,监察建议的职权行为亟需制度规范。监察建议的功能在于,在恪守监察职权界限的前提下,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对"人"监察延伸至对"事"监督。以此为逻辑起点,监察建议制度构造应从三个方面重点展开:设置以建议权限为基础的启动程序,防止监察建议越界;建立监察机关和被监察单位的沟通和反馈机制,在尊重被建议方职权的前提下增强对存在问题的共同理解;构造以"是否具有正当理由拒绝执行监察建议"为核心的责任追究机制,强化监察建议的合法化运行效果。

违反安保义务侵权补充责任的理论冲突与立法选择 下载:22 浏览:313

谢鸿飞1,2 《法学学报》 2019年4期

摘要:
安全保障义务人依《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承担的补充责任无法纳入多数人侵权之债的任何形态,颇具中国特色。补充责任兼具侵权责任成立要件和责任形态两种功能,在第三人可承担侵权责任时,补充责任违反了自己责任原理,也弱化了安保义务人恪尽义务的动机。补充责任及责任人的追偿权均无法用外部体系解释,而只能诉诸内部体系,需权衡的因素包括安保义务的准公法义务特性、补充责任中危险的程度、故意侵权强烈的反社会性、完全赔偿等。在立法论上,若维持补充责任,应将其限定为第三人故意侵权情形,同时承认补充责任人对故意侵权人的追偿权。但更理想的方案是故意侵权的第三人与安保义务人承担混合责任,即第三人对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并对安保义务人应承担的责任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立法无法提供补充责任和第三人侵权的一般规则,只能作类型规定。《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体现了立法者特殊的价值决断,应优于《合同法》第121条适用,后者应增加"法律另有规定"的但书,以明确私法内部规则的适用顺序;为避免无益的法律适用冲突,《合同法》第302条应予废除。

科创板注册制的实施机制与风险防范 下载:72 浏览:445

陈洁 《法学学报》 2019年1期

摘要:
科创板注册制的推出是我国资本市场证券法治的重大变革。科创板实施注册制的总体思路是以市场化为导向,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以中介机构把关为基础,着力减少发行审核领域的行政干预,积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本文基于资本市场政府和市场关系的视角,从注册审核、信息披露、中介机构归位尽责、退市制度等几方面探讨科创板与注册制衔接的核心机制与实施路径,并针对科创板实施注册制的发行欺诈风险,从先行赔付制度的构建、投资者赔偿基金的功能转型、加重虚假陈述的责任力度等方面提出切实可行、科学有效的风险防范举措。

劳动者在职竞业限制义务属性之辨 下载:44 浏览:376

江锴 《法学学报》 2019年1期

摘要:
在我国,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究竟属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默示义务还是明示义务,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观点截然有别。依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则和原则并不能证成在职竞业限制是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忠实关系理论一方面证明了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应履行的忠实义务内涵存在差异,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承担主体不应包括普通劳动者,另一方面揭示了不同类型的劳动者谈判地位的悬殊,将在职竞业限制定性为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或默示义务欠缺公正。故此,立法应当以任意性规范的方式明确在职竞业限制的明示约定义务属性,将义务承担主体明确限定在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范围内,并允许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职竞业限制违约金。同时应认可用人单位将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纳入规章制度,以用人单位的合同解除权为威慑,提升在职竞业限制义务的履行效率。

中国财税法学研究路径审视与展望——基于2009~2017年CLSCI论文的统计分析 下载:36 浏览:395

许多奇 唐士亚 《法学学报》 2018年11期

摘要:
以2009~2017年16本CLSCI上发表的200篇财税法学论文为研究对象,统计分析了中国财税法学在研究主题、研究群体、研究方法、高水平论文、高产作者和地域分布等方面的主要特征和发展趋势。统计分析的结果显示,财税法学基础理论的体系化整合、研究的精细化程度、财税法学理论与实务的相对断裂以及研究的开放程度,成为中国财税法学潜在的学术增长点。基于此,中国财税法学应着力进行基础理论研究的整合与创新,突出法教义学研究方法对财税法学研究精度的提升作用,以研究的本土化意识作为理论研究与实务经验的联结点,并实现领域法学范式的深度应用和财税法学研究的国际化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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