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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权利要求语义分析的专利价值评估及应用研究——以区块链技术为例 下载:23 浏览:249

李士龙 魏鹏涛 《中国科学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作为衡量专利保护范围的法律依据,专利权利要求是评估专利价值的重要内容,为此本文从权利要求文本出发,提出了基于权利要求语义分析和文档主题生成模型的专利价值评估及应用研究框架,以美国专利局的区块链专利为研究对象,构建专利保护范围测算模型,测算专利价值指标,对高价值区块链专利分布情况、不同技术领域的专利价值分布和不同专利权人的综合竞争地位进行了分析。研究发现,从国家分布来看,前十大专利权人属地主要集中在美国,其余三家分别属于中国、英国、韩国,从区块链专利主题分布来看,数据存储领域的专利价值最高,专利数量最多,网络构架领域专利价值最小。最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对策建议。

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界定 下载:86 浏览:471

王锴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明确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是对国家干预基本权利的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的前提。要准确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需对法律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和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作出区分。前者主要由立法界定,后者主要通过解释确定。国家通过立法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先要确定基本权利的核心,并围绕基本权利的核心形成保护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国家履行基本权利保障义务的可能性;针对事实上形成的保护范围,宜采狭窄的界定思路,并对保护范围的事实领域和保障领域分别进行解释。基本权利的内在限制是基本权利保护范围的固有边界。在界定基本权利的保护范围时,内在限制不可逾越,否则将导致立法违宪或解释违宪的后果。

我国行政诉讼中的预防性保护 下载:86 浏览:437

罗智敏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0期

摘要:
行政诉讼中的预防性保护措施旨在为行政相对人提供富有实效性的司法保护。我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规定的行政行为停止执行、先予执行、财产保全、行为保全四种制度措施具有预防性保护功能。不过,相关规定着眼于维护公共利益与保障行政相对人权益的双重目的,集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障行政行为的目的顺利实现、防止行政相对人权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三重功能于一身,且立法没有针对上述不同功能配给不同规则,各项措施的申请程序不完善、裁量要件不完整,导致预防性保护功能在司法实践中未能得到充分发挥。建议在未来修法时,对具有预防性保护功能的制度措施加以整合,进一步明确相关裁量要件与审查模式,细化审查程序、增加上诉程序,以更好地满足行政相对人获得预防性保护的需求。

以徽州民歌为样本的音乐类非遗保护的思考 下载:25 浏览:305

王劲松1 戎龚停2 《中国音乐学报》 2020年8期

摘要:
本文从历史、现状、理论研究以及保护途径几方面入手,全方位探讨徽州民歌在全新的时代与文化背景下,在不失传统与特色的前提下,如何有效地进行保护、传承与传播。以期在"音乐类非遗"传承与保护的实践工作中,做一有益、积极的探索。

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 下载:89 浏览:490

劳东燕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10期

摘要:
基于融贯性的要求,界定受贿犯罪的保护法益,应当结合权力的支配类型与职权特性的演变,放在现代公法体系的框架下来进行。在家产制国家,职权具有人身性与财产性,职位作为私人财产而存在,受贿犯罪的不法本质在于官吏背叛了对支配者的人身忠诚关系。在现代国家,职权表现出去人身化与非财产性的特点,职位具有公共性,受贿犯罪的不法本质演变为违反不得利用公共职位谋取私利的义务,把公共职位当作私有财产来对待。基于此,受贿犯罪的法益应当是公职的不可谋私利性,其在不法构造上不以形成交易关系为必要。公职不可谋私利说与作为通说的廉洁性说有相同之处,但也存在实质区别。公职不可谋私利说可以合理解决受贿犯罪的刑法解释所面临的诸多问题,也符合刑事政策上的合目的性要求,能够妥当地将缺乏事先约定的事后受财与感情投资型受财纳入处罚范围。

涉外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 下载:86 浏览:470

阮开欣 《中国法学研究》 2019年9期

摘要:
权属分歧现象是知识产权领域法律属地主义的体现之一,不符合全球化背景下法律普遍主义的发展趋势,应当在一定程度上采取单一准据法以适用于知识产品在各国的权属。从应然的角度来说,在知识产权的初始取得和继受取得过程中,基于在先关系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均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这有助于知识产品的跨境流动和最大化利用。对于强行法范畴的知识产权归属规则,则不存在权属普遍制的适用空间。现行国际条约并不妨碍权属普遍制的适用。如何确定权属普遍制中的单一准据法是亟待解决的问题,选取规则的明晰化并在各国获得共识是权属普遍制有效运行的前提。解决权属普遍制和被请求保护国原则共存所导致的法律冲突,应当遵循被请求保护国对于本国知识产权归属规则享有最终决定权的准则,反致规则的适用内含于被请求保护国原则。

泰兴花鼓在基础音乐教育中的传承 下载:65 浏览:396

夏禹 《中国音乐学报》 2019年12期

摘要:
如何站在生命成长的高度,为孩子成长提供丰富的营养、快乐的元素呢?让地方历史文化成为宝贵的教育资源,使其教育元素与愉悦因子融合,则是有效方法之一。享誉省内外的泰兴花鼓,是极其珍贵的地方历史文化,它于2009年被确定为省非物质遗产。它的存在和传播,是泰兴人的骄傲;它的保护和传承,是泰兴人的责任。而肩负教书育人重任的学校,对它的保护和传承更是义不容辞。为此,我们从去年起以四年级为实验年级,进行了泰兴花鼓的保护和传承的尝试,从而让学生在泰兴花鼓的亲近和触摸中享受了成长的快乐。

蜀绣在家居设计中的传承与创新转化 下载:41 浏览:364

万国 于金仁 《设计研究》 2020年8期

摘要:
为有效地保护传承和开发创新巴蜀非遗,将蜀绣传统手工艺与现代工业设计有机结合起来。通过深度分析蜀绣自身的特性,以及在家居设计中的传承创新现状及缘由。得出蜀绣在家居设计中的创新原则和方法,探讨出蜀绣在家居设计中创新转化的可能性路径。创新发展当代的蜀绣,将蜀绣的精华通过现代设计和现代工业制造技术展现蜀绣的魅力和新的生命力。

新民乐语境下传统民乐的保护与传承 下载:397 浏览:408

刘黎 《中国音乐学报》 2019年11期

摘要:
现代化发展中,新民乐是现代器乐演奏的重要导向,将具有民族特色的乐器、乐风、节奏结合。新民乐的出现代表人们艺术修养的转变,成为社会发展下的产物从而对传统民乐造成冲击。所以,我们应在弘扬传统文化的同时提倡继承与创新,发展新民乐并保护传统民乐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就新民乐发展下积极做好传统民乐保护进行简要分析

某取水泵站6kV水泵保护回路改造 下载:42 浏览:323

白斯宇 刘辰龙 郭翔博 李昌顺 蒋汀岚 《中国仪器》 2020年9期

摘要:
某取水泵站曾多次出现乙段电源失电导致甲段电源所带水泵停泵的情况,严重影响了供水系统可靠性。为解决该问题,通过对水泵一次回路、二次回路接线原理的分析,找出了导致问题的根本原因——水泵一次回路和二次回路的电源不同段,并以此提出两种解决方案:一是增加PLC模块,将一次回路电源不同段的水泵的保护回路分开,二是优化保护回路的电源供电方式,通过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和UPS,实现主电源失电情况下,备用电源的无缝接入,保证PLC模块的不间断供电。经综合对比,实施了方案二,通过调试验证,证明该方案切实有效,解决了因外电源失电导致水泵非预期停泵问题。

环境法体系中的自然保护地立法 下载:91 浏览:431

吴凯杰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5期

摘要:
作为正在制定过程中的新兴环境立法,自然保护地法、国家公园法等自然保护地立法与环境法体系中的其他法律存在发生规范冲突和赘余的可能,有必要明确其价值定位以及相应的规范表达。在生态文明入宪、入环境基本法的背景下,环境基本法的保护优先原则和综合治理原则内含对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价值期待,需要自然保护地立法予以表达。相较于污染防治法与资源保护法,自然保护地立法以生态环境保护为根本调整目标,且具有调整对象的系统性和调整方式的调适性,契合优先保护生态整体性的需要。为落实这一价值期待,自然保护地立法需构建以分区定保护级别制度、总行为控制制度为核心的制度体系,并采用"自然保护地基本法+各类自然保护地特别法"的总分结构。

刑事诉讼法时间效力规则研究 下载:68 浏览:319

聂友伦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5期

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相关规范未对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问题予以明确,使得法秩序变迁下刑事程序的新旧流转出现了规范适用疑难。对此,学界通常认为应当适用程序从新原则,但相关理解与界说存在问题。在规范论上,基于法律即行适用与法不溯及既往,可以推导出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适用行为时法原则。对于尚未终结的诉讼,因新程序与旧事实可能无法相容,适用行为时法难免对旧事实造成影响,但这只是不真正溯及,不违反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在立法论上,除应明确行为时法原则外,由于法律的不真正溯及仍可能实质损害法不溯及既往背后的法安定性及信赖保护原则,立法者宜通过信赖利益保护理论,预先识别需要保护的信赖利益,继而选择适当的立法方案将此类例外纳入刑事诉讼法体系。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合作治理 下载:78 浏览:489

陈越峰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2期

摘要: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是网络安全治理的重中之重和难点所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具有公共属性,在无法完全通过市场机制由私主体独立提供的情况下,政府规制具有正当性。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治理对象需要系统分类指定和审慎动态调整。在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主体架构上,层级制与部门化的政府组织结构局限性明显,合作是必然的选择,这就需要在高效统一的领导和广泛深刻的政府协同基础上,形成紧密的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关键信息基础设施保护需要系统性的过程控制,事前审批和事后处罚等传统行政活动方式的实效性不足。为更好实现保护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目的,需要综合运用"规制—担保—给付"等多元行政活动方式,基于公私合作采取全过程风险治理措施。

作品名称的多重功能与多元保护——兼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第3项 下载:86 浏览:480

彭学龙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11期

摘要:
作为文化创意领域重要的商业标志,作品名称发挥着微妙的标识作用,牵涉多重复杂的权利关系。申言之,如能发挥标示和区分特定作品的功能,作品名称宜受标题权保护;尚若实际起到标识作品出处的作用,作品名称又可纳入商标保护范围。而对于名作名篇,作品名称还具备宣传促销功能,其商品化权亦当受到法律调整。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之前,中国法律只能比照"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给予知名作品名称极为有限的保护,较之欧美法律尚存不小差距。这就决定了,一方面,在中国本土,作品名称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另一方面,在海外市场,中国企业维权和规避法律风险的能力又会明显不足。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在我国引入作品名称保护制度方面进行了有益探索。虽然其第6条第3项最终只明确提及"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但其列举式立法模式和第4项兜底条款,为给予曾出现在修订草案中的"频道、节目、栏目的名称及标识"和图书、报刊、电影、软件、游戏名称和标识的适当保护预留了合理空间。就短期而言,可在后续司法实践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第6条第3项,建立更具针对性的作品名称保护制度;从长远考虑,则应同时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标法,将作品名称纳入商标法的调整范围,正式确立标题权。

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下载:86 浏览:481

叶名怡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9期

摘要:
一切个人信息均属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非敏感个人信息提供侵权法保护不会阻碍信息流通。侵权法对个人信息提供两种保护路径,即侵权责任法第36条的网络信息侵权条款及其司法解释,以及同法第6条过错侵权条款配合民法总则第111条。个人信息侵权各项构成要件应适当缓和,如承认若干新型损害、建立三元归责原则体系、复数控制人场合设立因果关系推定等。在个人信息侵权救济方面,重视更正、停止处理、删除、数字加密等预防性责任方式的运用。关于金钱赔偿,应在(过失)帮助侵权、不确定因果关系等场合下新增连带责任规定,并将安保义务及其被违反所导致的补充责任予以扩张,以适用于作为虚拟场所管理人的数据存储者。在泛实名制的背景下,我国应选择更接近于欧洲的信息保护模式而非美国模式。

中国环境法治中的政党、国家与社会 下载:76 浏览:480

陈海嵩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7期

摘要:
十八大以来的生态文明建设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环境法治的发展,但与环境法治实践取得极大进步相对照,环境法治研究则存在"理论虚置""解释乏力"现象。政党、国家、社会是影响中国环境法治的核心要素,马克思主义视野下的"政党—国家—社会"关系决定了中国环境法治的基本架构、塑造了中国环境法治的理论内核。在马克思主义"政党—国家—社会"的理论框架下,当代中国环境法治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价值诉求,以国家环境保护义务的履行和实现为核心内容,通过授权和委托实现法律制度创新。环境政策法律化现象和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变革中所出现的一些矛盾,在这一理论框架中可以得到更合理的解释。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现实相结合,有助于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理论体系、制度体系、话语体系。

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 下载:86 浏览:471

高富平1,2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6期

摘要:
欧洲基于对人的尊严的保护,美国基于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形成了个人信息的个人控制论,以实现个人自治,保护人的基本权利。但个人信息保护权并不是一项全面的、绝对的支配权。个人信息不仅关涉个人利益,而且关涉他人和整个社会利益,个人信息具有公共性和社会性。传统的个人信息个人控制理论是建立在个人主义观念下,忽视了个人信息的社会性、公共性,不仅不能全面反映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而且不能适应大数据时代个人信息利用的新环境和新方式。这预示着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我国应当从个人信息的法律属性出发,以社会控制论指导个人信息保护立法,建立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

图形用户界面设计的合理观察视角探析 下载:47 浏览:347

刘恒 苏成念 《设计研究》 2019年12期

摘要:
为使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得到妥善的法律保护。在对图形用户界面设计进行观察时,基于不同的情形,将产品与设计进行完全分离或不完全分离。搭建一个多元动态的法律保护体系。对于那些既具备功能性又具有观赏性的设计,应尽可能地将产品与设计相分离,并采著作权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保护。而对于那些观赏性不强而以实用性为主的图形用户界面设计,将设计与产品予以适当分离,并采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予以保护。

探索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之道——中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立法方向 下载:86 浏览:474

周汉华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5期

摘要:
在大数据时代,信息控制者对于个人信息有很强的利用激励而缺乏同等程度的保护激励。如果法律规则只是简单施加各种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势必因为激励不相容影响有效实施。尽管立法模式不同,不论欧盟还是美国,近年来都在探索建立激励相容的个人数据治理体系。我国目前的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立法存在法律要求与信息控制者内部治理机制脱节、刑法制裁与其他法律手段脱节、责任规范与行为规范脱节等问题。个人信息保护法应以培育信息控制者内部治理机制为目标,以构筑有效的外部执法威慑为保障,促使信息控制者积极履行法律责任,并对违法行为予以制裁。个人信息保护法应确认信息主体在公法上的个人信息控制权,不能也不应该回避基本权利话语。个人信息保护法的实施,需要先从信息安全风险管理角度切入,由易到难,循序渐进,推动激励相容机制实现。

被遗忘权:传统元素、新语境与利益衡量 下载:86 浏览:472

刘文杰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5期

摘要:
以同意权开始,以删除权("被遗忘权")收尾的一整套个人数据权利建立在"个人信息自治"的理念之上,体现了更高水平的个体权利保护,是对新媒介技术及其催生的互联网社会的法律应对。一方面,这些权利具有绝对权的某些特征,另一方面,它们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其最佳适用场合为当事人为平等主体的民事交易交往语境,包括21世纪新兴的社交网络。于此,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决定于当事人的意思。而当被遗忘权指向对互联网上旧闻及其搜索链接的删除时,则进入了新的语境,即新闻报道和信息自由对人格利益的侵入。此时,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披露个人信息,决定于公共利益的需要,须考虑所报道事件的公共属性、信息的时效性和报道对当事人将会造成的影响。将旧报道置于互联网存档具有重大公共价值,且不属于对当事人进行新闻聚焦,故个体人格保护原则上应让位于信息自由。基于类似的利益衡量,应当认为,如源网址的公开不构成侵权,只有在极特殊的情况下才允许发生移除姓名搜索链接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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