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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下载:65 浏览:385

秦美美 《国际科技论坛》 2019年7期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27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我国对网络虚拟财产有关规定的缺失。但由于其并未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为何,学界对此争议不断。主要观点有三个:物权说、债权说和知识产权说。本文认为网络虚拟财产本质上属于物权客体,并就其作为物权客体的可能性进行分析。

行政机关拒绝行为法律属性之辨析——以司法审查为视角 下载:68 浏览:423

张松波1,2 周佑勇1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2期

摘要:
学界对行政机关拒绝行为的法律属性主要存在程序说和内容说两种观点。程序说主张拒绝行为是行政作为行为,内容说则认为拒绝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然而,从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拒绝行为符合行政作为行为的构成要件。实践中,将拒绝行为视为行政不作为,法院则会在审理思路、起诉期限、裁判方式选择等方面遇到难以克服的障碍。一旦将其视为作为行为,上述障碍即可避免。故行政机关拒绝行为的法律属性系行政作为,而非行政不作为。

论比特币的法律属性——从HashFast管理人诉Marc Lowe案谈起 下载:24 浏览:263

赵磊 《法学学报》 2018年8期

摘要:
货币起源于物物交换,经济发展、相关科学技术创新对货币形式的变化起着决定性作用。货币形式不是谁的主观选择,而是在科学技术、经济发展水平影响下适应其所处时代交易方式的客观结果。货币形式的总体发展趋势是"脱实向虚",比特币等数字货币的出现是大数据时代交易形式变革的必然结果。私人货币只在具有"货币认同"的群体内或者当事人之间,可以等同于法定货币,进而依照货币来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当事人之间对私人货币不存在"货币认同",则可视其为一种无形资产,按照财产法规则处理。在不存在虚构事实、隐瞒信息以及当事人未履行告知义务的前提下,比特币涉及到的法律问题属于私法上的自我责任范畴。

恢复性司法在环境犯罪中的定位 下载:61 浏览:989

张倩 《法学学报》 2024年11期

摘要:
传统刑罚体系注重对惩罚犯罪人,忽略对损害结果的治理,难以适应新时代环境保护需求。将恢复性司法引入生态环境犯罪领域,契合生态环境伦理,符合刑罚轻缓化趋势,能够弥补单一刑罚体系的不足,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具有逻辑上的正当性。然而,恢复性司法面临着法律缺位,定性不明,造成了司法适用困境。应当通过立法将恢复性司法上升为法定制度,从体系化的角度,明确为《刑法》中规定的非刑罚处罚方法和法定量刑情节,从而保证恢复性司法宽阔的适用空间,为司法实践提供规范指引,满足环境保护的现实需求。

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 下载:63 浏览:1010

刘钊至 《法学学报》 2024年10期

摘要:
文章探讨了人体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特别关注其在人工辅助生殖中的技术争议。指出解决冷冻胚胎纠纷需要明确其法律地位,以助法院准确判定相关法律主体的关系。介绍了关于冷冻胚胎法律属性,包括主体说、客体说和中介说。提出冷冻胚胎应属于“伦理物”,即在法律上具有特殊人格和伦理属性的物体。

“双碳”背景下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界定 下载:154 浏览:1897

万静 《法学学报》 2024年3期

摘要:
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重要手段,推动双碳目标的实现。碳排放权又是碳排放交易制度的核心。碳排放权法律属性这一问题未达成共识,容易引发了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实践与发展,影响了“双碳”目标的实现。因此,需要对于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进行界定,剖析碳排放权法律构造是确定其法律属性的重要路径。本文通过对碳排放权的法律构造进行分析,找到碳配额这一权利客体作为切入点,探析碳排放权所呈现出的公权属性,并阐述如此界定的合理之处。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探讨 下载:570 浏览:3073

王锦辉 温梓沐 《法学学报》 2022年6期

摘要:
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是有关行政主体通过技术调查活动形成的在认定火灾原因基础上,还原火灾发生、发展和蔓延过程,分析和查找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和火灾隐患,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报告。基于此,对火灾事故技术调查报告的以下法律属性进行探讨,以供参考。

个体工商户在消防监督执法体系中法律属性分析 下载:604 浏览:3045

戴启和 《法学学报》 2022年3期

摘要:
个体工商户作为一类特殊的经济形态、一种法律主体存在,作为行政相对人,它应当履行何种消防法律义务、承担何种法律责任?在执法实践中,各地消防执法部门对其主体性质认识不同、执法标准不统一,由此引起的执法矛盾突出。结合执法实际,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属性进行分析,并提出立法和执法建议。

论虚拟财产权的法律属性及民法保护 下载:728 浏览:3499

袁长晶 《法学学报》 2021年9期

摘要:
互联网的高效化发展,为大众带来了虚拟空间,并保障了空间建设的多样性,与现实的物理世界之间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多数活动在虚拟空间当中只能以电子信号的形式进行交换和传递。互联网具有超时空性、便捷性以及高效化的特点,促进了网络产业的长久化发展,虚拟财产属于在网络环境的基础上不断发展并延伸出的新型经济模式,同时还需要依附在互联网平台建设当中,与传统意义上的现实世界财产有着较大的区别。现阶段需要将虚拟财产作为债权行为的客体,结合此类财产形式和权力属性建立完善的民法保护体系,在确保法律内容完整性的同时,对现行的法律内容进行改进,推动网络产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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