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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理论证成 下载:86 浏览:493

钱玉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2期

摘要: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这一命题并不足以涵盖公司债权人请求出资未到期的股东承担责任的全部现象。股东对公司的出资义务既是约定义务,又是法定义务。从约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出资标的的财产,同时对公司享有出资期限尚未届至的抗辩;从法定义务的角度,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该认缴出资额构成以价值形态而非以股东出资方式存在的公司财产,公司债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股东认缴出资范围内的该部分公司责任财产。在非破产情形下,所谓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本质不是股东丧失出资期限利益而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而是股东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对公司出资的法定义务,是股东有限责任的实质内容。公司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补充赔偿责任,其本质是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的责任。完善股东出资义务规则,应增加规定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延迟赔偿责任,并以公司资产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界限,确立公司法第3条的适用条件。

欺诈市场理论反思 下载:86 浏览:491

耿利航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12期

摘要:
对于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参考美国欺诈市场理论,给出了推定虚假陈述与投资者之间交易因果关系和损失因果关系之裁判规则。然而,不仅欺诈市场理论在美国经历了激烈的、持续的理论和司法适用纷争,该理论所支撑的虚假陈述民事集团诉讼补偿投资者和威慑不当行为人的政策目标也落空。政策困境是美国欺诈市场理论和司法适用纷争缘起之主因。在同为欺诈市场理论支撑下的中国虚假陈述民事群体诉讼既往实践中,法院不仅遇到了同样的司法适用窘迫,政策困境也一样不少。立法(司法)的努力方向应是竭力控制公司对外赔偿责任,将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核心目标定位在打击隐于公司背后的实施欺诈责任人。法院适当提高代表人诉讼中交易因果关系推定的适用门槛,也许是一个暂时可行的改革方案。

经济法视角下我国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的谦抑干预研究 下载:54 浏览:347

崔琦 郑晖 冯仲俐 高立帅 苹珏 《建筑与工程管理》 2020年5期

摘要:
随着我国建筑工业化及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提出,装配式建筑的应用是目前建筑行业发展的主要趋势。但是与传统现浇建筑相比,装配式建筑建安成本更高,装配式建筑企业未来的收益难以确定,且短期投入又会增加,这就需要国家通过合理的行政措施及经济政策促进行业初期的发展。而在目前的装配式建筑市场中,政策与市场并不能很好地结合,形成了政府政策唱独角戏,缺乏市场推动力的行业环境。从经济法学理论着手,提出了借鉴更符合市场地位重塑性要求的"谦抑干预"理念,分析了如何从技术创新及消费者两方面进行以市场为主导的政策干预。并建议我国装配式建筑行业发展应以"谦抑干预"的方式,以"市场优先原则"为指导思想,进行更有效的、以市场为主导的政策干预。

平台经济从业者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下载:51 浏览:294

娄宇 《中国法学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为平台经济从业者构建社会保险制度,可以为其提供合理的基本生存保障,促进平台经济和谐健康发展。引入"类雇员"概念可以为网约工提供类似于劳动者的保障,但是需要结合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通过分项处理劳动福利制度克服劳动关系认定规则较低的可预见性。网约工对平台企业的经济从属性以及基本权利的辐射效力,可以作为这个群体强制参保社会保险以及"拆包"参保各险种的理论依据。工作时长取自我国现行立法,体现了经济从属性的程度,可以作为网约工强制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的标准。社会保险各险种对应的基本权利类型有别。基本医疗保险保障了作为核心权利的生命权和健康权,网约工应当强制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通过该制度的无过错支付设计和商业意外事故险部分地补偿工作伤害导致的损失。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不应当作为强制网约工参保的险种,但是应当通过重复保险的基本原理解决网约工以不同身份参保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之后的待遇给付问题。

民法总则与公司法的适用关系论 下载:86 浏览:475

钱玉林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7期

摘要:
民法总则作为私法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具有补充适用和漏洞填补的功能。民法总则施行后,在法律适用上应协调好与公司法的关系。民法总则有关法人、营利法人以及法律行为的一般性规则,对公司法均有补充适用的余地。在公司决议的成立与撤销、公司解散时的清算义务与清算后剩余财产的处理等问题上,应处理好公司法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与民法总则一般规定的补充适用之间的关系。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以法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缺乏规范,应以类推适用的方法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以填补该项漏洞。同时,以民法总则的法源条款填补公司法上的其他漏洞时,应充分关注法源适用的顺位,使有关公司的商事习惯法优先于民法适用。公司法在被民法总则提取共同性规则后,出现诸如公司法总则的空洞化、民法总则一般规定抽象不足而引起的法律理解与适用上的难度,以及民法总则个别规定造成体系违反等问题,对此需要重新整合。

实用艺术作品在著作权法上之独立性 下载:86 浏览:477

冯晓青 付继存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实用艺术作品纳入著作权法保护体系,是实现著作权法保护和鼓励创作、促进文化科学事业发展与繁荣之立法宗旨的重要方面。但是,我国著作权法对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缺乏内在一致性。在二十余年的法律适用过程中,立法的模糊处理、理论上的争执、司法的摸索以及学理与司法实践的脱节始终纠缠在一起,影响人们的认识及司法裁判的合理统一。为了明晰保护逻辑、界定保护对象与范围、规范法律规则的适用、促进实用艺术作品相关产业的发展,应当在著作权法上明确实用艺术作品的独立地位,即将其作为著作权法中一类独立的受保护的客体,并将其界定为玩具、家具、饰品等实用功能与审美意义整体产生的空间艺术作品,以彰显其独立于美术作品的特质。在著作权法语境下,实用艺术作品的实用功能不受保护,应当纳入著作权法中的公共领域为人们自由地使用,这是法律评价的结果,并成为艺术部分获得著作权法保护的对价。

民法总则法源条款的缺失与补充 下载:86 浏览:479

于飞 《中国法学研究》 2018年2期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了"法律—习惯"二位阶法源体系。该体系会造成大陆法系实证法根本矛盾无法克服、法官不得拒绝裁判无法实现、民事诉讼目的无法达致的弊端。以上弊端无法以第一位阶"法律"中已包含民法基本原则来解决,弊端的实质思想基础也值得反思。为克服以上弊端,应将"依基本原则确立的规则"作为第三位阶补充性法源,在我国背景下该表述较之其他可能选项具有更大的优越性。适用该法源时,法官具有"确立规则的义务",并须在判决书中展示从原则到规则的推导过程,方法上应优先适用建立在平等原则基础上的类推。通过目的性扩张的方法论路径,可以在解释论上产生该第三位阶补充性法源。

互联网社会下民事诉讼发展的可能议题 下载:64 浏览:366

韩宝 《争议解决研究》 2020年3期

摘要:
同传统民事诉讼相比,网络社会下的民事诉讼正在发生一些变化,这其中的一些改变不只是使当事人之诉讼活动更为便捷,也使得人民法院之工作形式等快速调整,此为一方面;另一方面,因应虚拟互联网社会而生之纠纷却又使得主要立基于现实世界制定之民事诉讼规则出现某些空白。在当前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尚在完善的情形下,事涉民事诉讼之裁判不可能不受我国互联网管控思维的影响。但民事诉讼还是要考虑到互联网之特点,以私法的思维作出理性裁判。

分类构建家事及非讼程序基本原则探讨 下载:63 浏览:398

刘芝祥 《争议解决研究》 2019年2期

摘要:
学者们在总结非讼程序基本原则时,很少就适用非讼程序的两种不同性质的案件分别进行探讨。本文主张:适用非讼程序审理古典非讼案件时,应当坚持职权审理、不公开审理、书面审理三个基本原则。适用非讼程序审理现代争讼案件时,应当坚持以下三个基本原则:职权审理原则与处分权主义、辩论主义、当事人进行主义并行,不公开审理原则,言词审理原则。间接审理、国家干预、程序权保障不是一般非讼程序的基本原则。家事案件的审理适用非讼程序时,也区分为非讼与争讼两类不同的案件,适用相应的原则。

论间接反证在父子关系认定中的适用问题 下载:63 浏览:410

张弘 《争议解决研究》 2018年3期

摘要:
间接反证源起德国,在日本引起了较大的理论争议,在中国台湾地区亦受到了较多关注,却向来为大陆理论界所忽视。作为一个兼具实践效用和理论价值的问题,关于间接反证的理论探索从未间断。间接反证是指对于某一主要事实,负有证明责任者,一应对其推认证明有充分的间接事实时,对方当事人通过证明与间接事实对立的个别的间接事实(间接反证的事实)主要事实的推定的举证活动。间接反证,是维持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证明责任的分配,作为对于案件进行柔软地对应的理论,在实务中被频繁地适用。不贞的抗辩是其中的一例,日本多数说认可间接反证的概念及效用。本文试图从父子关系认定这一极具实践性的视角出发,探讨关于间接反证的概念、性质及其具体应用等相关问题。

货币超发与通货紧缩:中国货币之谜的理论审视与事实佐证 下载:83 浏览:435

唐弋夫1 张国林2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20年3期

摘要:
货币供求与通货膨胀、通货紧缩是货币经济学研究的永恒主线,而"中国货币之谜"是这一主线下的学术热点。货币超发引发通货膨胀习以为常,货币超发与通货紧缩并存似乎匪夷所思。本文旨在通过透视货币超发与通货紧缩并存的中国现象,跨视域、全视野、多视角下探究货币超发与通货紧缩并存背后的理论逻辑与现实依据。研究发现:货币分解理论、资产均衡理论、货币流向理论均能很好地解释货币超发与通货紧缩并存现象,是其理论支撑和逻辑依据;根据这个框架,货币供应量、社会融资规模、资产负债表的事实案例进一步佐证了货币超发与通货紧缩并存的应然性与实然性,是其现实支撑与实践印证。为了防范和治理货币超发下的通货紧缩问题,本文建议增强货币政策有效性,提高金融市场开放性,加快市场竞争完全性,降低社会总体杠杆率,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民商合一立法体例的中国模式 下载:34 浏览:405

李建伟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8年11期

摘要:
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这组概念,对于大陆法系各国的民商法立法体例的分类描述仅仅具有形式化的意义。民法作为私法的一般法,商法作为私法的特别法,二元结构的统一私法体系在实质意义上都是奉行民商分立的,商法相对于民法的独立性应该得到强调与重视。为实现商事法律规范的系统化、体系化与科学化,"民法典+商法通则+单行特别商事法"的立法体例应该成为创新型立法模式选择,这有利于改观我国长期以来民商不分的立法现实存量,以及杜绝由此而生的诸多弊病。

论政治因素对编纂民法典的影响 下载:57 浏览:401

戴孟勇 《中国社会科学学报》 2018年2期

摘要:
从法国、德国、日本等国编纂民法典的历史经验看,政治因素不仅是决定一国编纂民法典的根本动因,还对民法典的精神特质、基本原则和核心制度具有重要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前四次民法典编纂活动都受到政治因素的强烈影响。正在进行的第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其启动完全是由政治因素决定的。在设计未来民法典中的非营利法人、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以集体所有土地为客体的用益物权等制度时,应充分考虑并妥善处理政治因素可能产生的影响。

税法拟制条款的证成及反思 下载:62 浏览:417

欧阳天健 《法学学报》 2019年10期

摘要:
对于税法拟制的话题一直众说纷纭。之所以被各国税法所采用,是因为其背后既有现实需求的支撑,也有存在的合理性基础。在实践中,拟制性条款能扩大税基、简便征管、防止避税行为的产生,将税务机关从"大量行政"的困境中解脱出来。在理论上,税法拟制回应了征管便利之需求,是税收效率原则的具化,同时作为一种立法行为,其转换了税收之债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一种不可反驳之确定。但是,这种行为具有很强的扩张主义倾向,其内在的国库主义倾向应逐步向纳税人中心主义转变。税收效率原则并非是无远弗届的,应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受到税收法定与量能课税的限制,并引导税法拟制向更能保护纳税人利益的民生税法方向发展。

行政规章影响商事合同效力的司法进路 下载:40 浏览:389

李建伟 《法学学报》 2019年9期

摘要:
行政规章被现行私法明确排除在合同效力裁判的规范依据之外,民商审判实务20年来亦基本恪守此规则,但近年来愈来愈多的民商事裁判尤其金融领域的商事裁判借助于多条通道使得"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归于无效。这引发了多重质疑,焦点是如何厘定《合同法》第52条第(四)(五)项之关系,第(五)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实为抽象的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具体化。借助"社会公共利益"条款裁定违反行政规章的合同无效之逻辑,一方面要把握其有别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之处,说理部分更要充分论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具体内容;另一方面也要受到类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适用的双重限制。行政规章保护的法益与过度抽象的社会公共利益始终有别,为保障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统一性,违反行政规章的商事合同被判无效,需要受到某种统一的严格程序规制。

民法上目的性限缩的正当性基础与边界 下载:39 浏览:293

于程远 《法学学报》 2019年9期

摘要:
目的性限缩的正当性基础来源于成文法的二元效力结构,具体表现为法条文义虽然总是首先发生效力,但是需要法的意义与目的即法律规则的支撑。法条文义是对法律规则的表达,目的性限缩仅在法条文义表达偏离法条意图传达的法律规则时起到修正作用,以恢复二元效力结构的平衡,而非修改法律规则本身。对民法多元价值的考量可能构成目的性限缩的动机,却不能取代法律规则而成为目的性限缩的"目的"本身。

现货中远期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的法律规制研究 下载:20 浏览:399

何文杰 《社会科学研究进展》 2018年7期

摘要:
现货中远期交易与现代网络技术相结合催生了现货中远期网络交易平台交易,当前"类期货"交易乱象迫切需要加强法律规制。传统现货中远期交易并不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属性,现货中远期网络交易平台交易一般表现为"互联网+交易"的模式,有一定的独特之处。基于现实需求亦可创造出介于传统中远期交易与期货交易之间的具有一定价格发现功能且具有金融衍生品属性的新型现货中远期网络交易平台交易机制。前者可通过继续完善《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和出台《电子商务法》来予以法律规制,后者则需要在期货法做原则性规定的基础上,由现货中远期电子交易条例或期货法实施条例去做具体规制。

论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切入 下载:46 浏览:397

徐澜波 《法学学报》 2020年11期

摘要:
在我国,对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尚未达共识,理论研究亦欠丰富,依此似难找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宏观调控法中确认的符合宏观调控法目的、任务和效果,能够发生与确定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宏观调控行为模式,其由国家宏观调控行为的类型(涵摄于宏观调控手段中)与法律后果构成。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既不是立法活动,也不是法律规范模式,其作用于宏观调控立法及其规范所针对的对象与客体,具有主观和客观统一性,法律规范逻辑结构要素是"处理"和"制裁",分别对应着宏观调控的手段和法律后果。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不符合宏观调控手段的规范要素,故而不属于调整方法所涵摄的宏观调控行为的类型,符合规范要素的宏观调控手段可以是货币手段、财税手段、规划手段、汇率手段等。宏观调控法是规制宏观调控权和宏观调控行为之法,作为调整宏观调控机关(组织)与被调控主体之间经济社会关系之法,只应存在肯定性与否定性的宏观调控法律后果。法律后果并非只指法律责任,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也并非只由宏观调控行为的类型与法律责任构成。

法典化背景下的经济法统合性立法 下载:59 浏览:387

刘凯 《法学学报》 2020年10期

摘要:
民法典的制定引发了部门法法典化潮流。现代实质意义的法典追求形式上的封闭性和方法论意义上的体系性,这与经济法的开放性、回应性及不确定性存在理论上的背反。而分散立法模式伴生的部门利益法定化、法律与政策混同及法律实施困境又进一步制约了经济法治的现代化进程。经济法统合性立法应该兼容法典化的体系化内核,规避其封闭性与滞后性,吸收分散立法的实践导向和回应性功能,克服其方法论缺失所引发的制度性缺陷,努力寻求一种渐进式、开放式的经济法立法的体系化路径。也就是说,在体系外部,合理衔接宪法、其他部门法与法律政策;在体系内部,涵摄各级统合法与单行法,鼓励各领域的单行法先行统合,构建以经济法总则为核心的一核多级的经济法体系。

远程劳动的制度发展及法律适用 下载:56 浏览:357

田思路 《法学学报》 2020年8期

摘要:
作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居家工作的一种灵活用工方式,远程劳动一般在解决通勤困难、促进残疾人等困难群体就业、平衡工作与家庭需求等情况下被使用。作为非典型劳动的一种重要形式,该制度自20世纪70年代开始在国外萌芽,发展至今已渐成规模。我国远程劳动起步较晚,受当下疫情影响才作为复工的应急措施被大规模推广使用。远程劳动具有一定的自主灵活性及较强的技术从属性,在适应劳动关系多元化发展的国际趋势中,我国有必要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本土实际,制定相应的法律政策,以规范此类工作形态。具体而言,远程劳动立法应坚持书面协议、同等待遇及合理监管等基本原则,明确远程劳动者劳动时间、休息休假、工资报酬、职业病与工伤认定、社会保险等的法律适用,尤其需要增强在发生重大公共卫生安全事件(如重大疫情等)情况下灵活应对劳动关系的能力,以最大限度地保护特殊时期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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